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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的冲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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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

近些年,我国频繁发生“商号与商号”的、“商标与商号”的纠纷,其中不乏“同仁”、“苏泊尔”等知名商标。有关专家标明,究其根本在于我国商标和商号的立法分立,并因此带来了法律保护的漏洞和弊病。因此,要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必须从立法这一根本问题上入手。

名牌饱受侵权之苦,搜索一下近几年“商标与商号”的纠纷,不难发现1个重要的规律就是名牌产品、知名企业经常会被骚扰。

同仁医院以精湛的眼科、医疗及配镜服务技术蜚声全国。“同仁”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1998年张家口市奥马公司却未经同仁医院授权在张家口开设了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1999年同仁医院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仁”二字已被原告申请注册为商标,它不仅是同仁医院以及同仁中心的字号,并且是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的服务申请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它与同仁字号已不再是字号与字号的关系。因此,被告及张家口市工商局强调的仅是在不同的区域使用了“同仁”作为企业字号的说法,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以及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相悖。即使被告在使用该字号时,在其前面加注了地域范围或隶属关系的其他定语,仍然“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使人产生与原告的服务有着某种特殊联络的结果。况且,被告在其装潢、牌匾、视力表、验光单、镜盒、镜布、服务柜台以及广告宣传等其他业务活动中,均有使用与原告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文字或相似符号的商业行为,因此,足以认定对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权。

与同仁医院相似经历的是,苏泊尔也受到侵权之苦。苏泊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专营生产压力锅及铝制品的企业。“苏泊尔”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定为驰名商标。2001年,苏泊尔公司发现宁海县搪铝制品厂生产、销售的“HOSDEN”牌压力锅,在内外包装、使用说明书、提示标签和锅盖上,均突出使用“苏泊尔”3个字,构成与自己商业标识的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而天惠福中心在销售宁海县搪铝制品厂生产的上述压力锅时,亦对购买者进行了误导。因此,苏泊尔公司以宁海县搪铝制品厂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推上了法庭。

此案经过北京市二中院认真审理查明:宁海县搪铝制品厂生产的涉案压力锅产品虽取得了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授权使用许可,但其在对“HOSDEN”商标的实际使用过程中,除将该商标予以标注以外,在其产品的内、外包装及锅体等多处标明了“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责任公司”、“商标由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使用”字样。法院认为,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除此以外,类似案件经常发生。

商标和商号立法冲突,针对以上情况,专家分析认为,主要是由于我国商标和商号的立法分立。

现行的《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各自独立并行的法律调整制度。由于企业名称是区域登记申请注册体制,因此必然导致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商号和商号的冲突等等。由于立法体制上的弊端和法律保护的漏洞,使得一些利益驱动者有机可乘,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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