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早期中国对注册商标的管理比较混乱,造成许多相似的申请注册商标。现在国家加强监管,可是对与相同相似商标的判断一直是个难题,这也直接影响了对与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的认定。
申请注册商标的形式多种多样,假冒商标的形式也五花八门,因此理论中不好提出1个准确的标准。可是,存在1个基本的准则,那么就是: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采取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判断,假如普通消费者(不是专业人士或者该商品领域的行业人员)认为两个商标相比较,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结合没有区别或者视觉上没有差别,这两个商标就是“相同”商标;假如普通消费者认为两个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是相似的,则属于近似商标。例如凤凰牌自行车商标中凤凰图案的尾巴上的羽毛是12根,假如行为人只是把羽毛的根数作成13根或11根,构图的颜色和尺寸结构等其他方面与申请注册商标又完全相同,则对普通消费者而言,这种羽毛根数的差别是难以区别的,假冒商标便是与申请注册商标“基本相同”的。
打假行动在判断假冒商标与申请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时,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这样1个问题: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己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其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不一致,那么,判断行为人假冒的商标是否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时,是将假冒的商标与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相比较,还是与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相比较呢?例如,美国微软公司将MICROSOFT(大写)申请申请注册为其计算机软件商标,但微软公司在计算机软件上实际使用的商标Microsoft仅有第1个字母是大写。假如被告人在假冒微软公司的计算机软件上也使用商标Microsoft,是否能够构成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
司法实践中有这种现象,只不过有时没有被认为是1个问题。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惩治的是侵犯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行为,因此,从客体的角度理解,假如行为并没有侵犯到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不能对其进行刑法评价的。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没有正确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而被告人假冒其实际使用的、与申请注册商标不同的商标,情节再严重,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并没有侵犯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