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注册商标证时应引起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补发注册商标证,注册商标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补发注册商标证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注册商标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注册商标证,应当交回商标局,同时还应缴纳补证及遗失声明费用。
二、注册商标人名义变更的,应以原注册商标人名义申请补证,并应同时办理变更注册商标人名义申请。在《补发注册商标证申请书》上加盖原注册商标人名义章戳。若原章戳作废,无法在申请书上盖章的,应附送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为原件,若为复印件,需经当地县级以上工商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注册商标人申请办理补证同时申请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因产权尚未转移,应由原注册商标人办理补证。
因企业分立,合并或兼并,原注册商标人章戳作废无法在申请书上盖章的,应提供转让和受让人之间产权关系的证明文件,当地县以上工商局签署意见加以确认并出具章戳作废的证明。
四、企业注销后注册商标人自然消亡,如该企业有财产清算组织对财产进行清算,申请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财产,也在清算之列。在清算中,清算组织能够对企业的申请注册商标进行转让或申请注销。当进行转让必须补发注册商标证时,可加盖财产清算组织的章戳并出具当地县以上工商局或法院的证明文件。
五、注册商标人报送的商标应与原申请注册商标相符。注册商标人应严格按照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印制、使用申请注册商标,不得私自改变。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