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这一期限不能延长。对于通过代理组织提交的申请注册申请,代理组织收到驳回通知的日期视为申请人收到的日期,一般是按照发文15天(法律规定)视为申请人收到,在加上商标复审15天因此最迟不能低于30天,假如30天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向后延伸1个工作日,假如在此期间不办理,那商标局将不再受理。
假如太忙,而没有时间办理,建议委托相关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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