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3年不使用申请是指任何人均可依据《商标法》对已申请注册满3年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四))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此条法律规定对应于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全称为“撤销连续3年停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为“撤销3年不使用”,俗称为“撤三”。
撤销3年不使用即是对于连续3年未使用的商标进行撤销,以防占用资源。工商局通常不会主动查处。但假如别人想申请注册那个商标,可能会向商标局提出撤销3年不使用的请求。
撤销是否被批准,要视情况而定。
但结果不是绝对的,若想不被撤销,就要在连续的3年内出现使用的证明资料,如签定的合同,名片等等,商标局会视情况进行审查,只要证据充足,是不会被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