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我们将对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申请注册商标权、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未申请注册商标权专门作出说明,这里我们先对(商标法)第31条前半段中的“在先权利”作一说明。
(1)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别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假如将与别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荃本相同的文字申请申请注册为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对别人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2)在先著作权。公民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别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属于对别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3)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别人对自己合法取得的外观设计享有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外观设计一专利权人许可或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别人外观设计作为商标,属于对别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4)姓名权。自然人的姓名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擅自将别人的姓名作为商标或商标组成部分.可能对别人姓名权造成损害的,属于对别人姓名权的侵害。
(5)肖像权。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将别人的肖像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给别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属于侵犯自然人肖像权。
(6)特殊标志权。根据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之规定,特殊标志是指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以及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字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凡在国家〔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践中同样是商标局)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法律保护。
(7)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现代社会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也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给予保护,属于一种在先权利,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不应侵犯别人该项权利。
(8)奥林匹克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依据该条例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