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对人民法院怎样正确实施对申请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作了说明。
一、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必须对申请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名称、申请注册人、申请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含禁止转让、注销申请注册商标、变更申请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二、对申请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假如仍然必须对该申请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申请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三、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申请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