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说明
申请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的,任何人能够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申请注册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能够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的,申请人能够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注册商标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书件
申请人办理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应标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能够填写通信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注册商标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撤销申请应当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可再加附页),并同时附送证据资料。撤销申请书和证据资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编排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正副本。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五、规费的缴纳
申请按类别收费,1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1000元人民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向注册商标人发出撤销答辩通知书。商标局收到注册商标人提供的答辩资料后,将对答辩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申请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假如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是否予以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常见问题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络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络。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申请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
3.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提交申请时应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并同时附送被申请商标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的证据资料。
4.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以上内容于2014年5月修订,假如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注册商标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