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反向假冒也称商标的反向仿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别人拥有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注册商标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申请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别人虚假地标明商品的真实来源,其实质是一种侵犯商标权行为。我国修改后的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申请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是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法律依据。
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中,擅自除去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销售,不仅违反对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影响商标的本质功能,使原商品的申请注册商标难以有效发挥其识别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同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擅自更换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妨碍了原商品生产者扩大其商标知名度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的份额,亦违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与法律原则。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商标立法的精神,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