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人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1、应注意明确商标许可的有效期(不能超出申请注册有效期)、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注册商标范围)、许可金额、结算方式等;
2、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被许可人应保证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应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使用中不得改变申请注册标志。许可人需保证许可期内不得申请注销该商标等;
3、应注意明确许可方式: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等。
在商标的使用许可中,许可人要注意如下几点:
1、未经被许可人同意,许可人不得将其申请注册商标许可给第三者;
2、在许可别人使用商标期间,不能申请注销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保证申请注册商标的时效性;
3、必须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问题,许可人负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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