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过程中当涉及到一些《商标法》规定的通用名称和通用图形时,这些通用名称和通用图形在国家商标局的实质审查中将会给予驳回。因此,在注册商标申请中企业或许就会涉及到注册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
企业易知识产权提醒各位,容许放弃部分专用权,即放弃专用权部分的图形或文字,必须是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图形或文字,否则必须删除。举1个例子,如申请注册“天府曲酒”商标,使用商品为矿泉水,则就算“曲酒”二字放弃专用权,实际使用中也会造成混淆,故属于必须删除的情况。可是如申请商标为“天府矿泉水”文字,使用商品为矿泉水,一般情况下则可声明放弃“矿泉水”文字的专用权,而将“天府矿泉水”作为整体进行注册商标。
也许有人会提出“部分放弃专用权”的商标给予整体申请注册后,会不会影响别人的善意使用?持有这种疑问,实际上是认为组合商标中的“非显著部分”单独享有专用权,这能够用“商标整体享有专用权的观点(即商标中的非显著部分不应该单独享有专用权)”来回答这一问题。现在,我们从来分析一下。
假如商标不是组合商标,属于仅由新颁布的《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志构成,则不能予以申请注册。由于这类属于公用的标志假如被单独申请注册,可能会影响别人在相关商品的说明书,示意图、包装、广告等各方面的善意使用。了解注册商标申请方面的更多疑问,能够到北京企业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详细咨询,企业易有600多名顾问以专业的只是为您提供一对一的指导。保障您的注册商标顺当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