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1个重要组成部分。
驰名商标的使用保护范围: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能够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经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别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能够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6、别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申请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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