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注册商标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不同申请人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类别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会根据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日期在先的商标。可是,当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是同一天时,怎么办呢?
1、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在先使用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申请在先原则的补充原则——使用在先原则,也就是说,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同一天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标上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一般而言,假如出现商标同日申请的情况,商标局会向涉及同日申请的申请人发出注册商标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申请人则必须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2、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若双方提供的使用证据都无效,或出现同日使用、均未使用等无法分出“胜负”的情况,商标局会向各申请人发出注册商标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可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解决问题,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这就代表着将有一方或几方放弃申请该商标,不过,本着平等自愿的协商原则,协商双方可根据各自必须达成有偿或无偿协议,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即可。
3、不可忽视,现场抽签
不愿意协商解决,或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果的,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明确1个申请人,驳回其别人的申请注册申请。不过,这并不代表申请人能够什么都不做,“听天由命”。
在商标局发出的商标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上,明确标注着申请人参加商标同日申请抽签的时间、地点及必须携带的相关资料。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准备好相关资料,准时参加现场抽签。未准时参加抽签的,或资料不齐全的,则视为放弃申请,由商标局驳回该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申请。因此,参与抽签的申请人,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通知及规定,切不可因漠视大意而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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