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商家混淆地将一些与知名商标类似的图形、文字进行宣传,认为这种行为没有对与其图形、文字等相似的知名商标构成侵权。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侵权那么就要看这些图形、文字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那究竟何为“商标性使用”?应当怎样判定呢?
假如1个标识的使用对另1个商标构成了侵权,二者之间必然存在某种联络,会使得消费者误认为两者是同一商标,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商标的功能上来看,商标的存在意义是将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的指向性。标识的使用构成了侵权,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和来源的指向将会受到影响。标识的使用若构成了这种情形,就属于“商标性使用”,也就构成了侵犯商标权。
因此,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中能够总结出“商标性使用”概括性的定义。即商标性使用应当是:行为人将特定文字或图形作为标识使用,用以建立该标志与自己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络。客观上,这种使用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是为了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主观上,行为人具有将标识用作商标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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