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是自然人或者企业单位取得商标专有权的过程。申请人必须到国家商标总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需求,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后,才能颁发注册商标证。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声音商标、立体商标等。
1、第一次申请必须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提出的
(1)同我国签订有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的国家;
(2)同我国共同参加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公约的国家;
(3)依据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能够对我国国民给予优先权的国家。
假如申请人的所属国是上述的任何国家,而其第一次申请却不是在上述国家提出的,则该申请人又在中国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时便不能享有优先权。
2、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必须是第一次申请
假如申请人在向我国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已经分别向若干个国家提出了几次注册商标申请,则他只能依据第一次申请要求优先权。可是在满足下列特殊条件的情况下,尽管不是第一次申请,根据《巴黎公约》也能够被视为第一次申请:①后来的申请与第一次的申请属于相同的主题;②第一次申请未交给公众阅览,未留下任何权利,并且在后来的申请提出以前已经放弃、撤销或者驳回;③第一次申请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3、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规的申请
所谓正规的申请,是指该申请是按照外国国内法规定提交,并被正式受理,给予申请日。至于该申请是否已经在该外国被授予商标专用权,或是否已经被撤回、驳回或视为撤回,都不影响该申请作为“正规”的申请而产生优先权。也就是说:只要是受理第一次申请的国家证明曾有这样的申请存在并给予了申请日,就能够作为在中国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4、提出优先权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和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为同一人
此处所指的同一申请人,应包含申请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不过,这种权利继承人应当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在该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人。
5、要求优先权的前后两次申请必须是就相同商品项目以同一商标提出的
假如要求优先权的商标在前后两次申请中,不是同1个商标或有不同的商品项目,则就不存在优先权问题。
6、必须在所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提出优先权要求
所谓优先权期限是指该商标在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起算的六个月内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则就无法享有优先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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