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申请注册是指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据法定程序核准申请注册,即在商标局设置的《注册商标簿》上予以登记并发给注册商标人《注册商标证》;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之后,在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该商标即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商标一旦获准申请注册,申请注册人即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未经申请注册人同意,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或者与该商标近似的商标。
可是,对于那些违反法律规定的商标,即使已经获得了申请注册,当事人仍然能够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撤销。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撤销此类注册商标的程序主要有争议程序和申请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程序。
争议程序对于提起争议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定,仅有在先的注册商标人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在后申请注册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提出争议。争议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该会将对双方提供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评审,视情况做出撤销或者维持申请注册的决定。
申请注册不当裁定程序规定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除由争议程序解决的内容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均能够通过该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申请注册。
不管是通过争议程序还是申请注册不当程序被撤销申请注册的,该商标的专用权都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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