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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程序中的正确行使权利(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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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程序中的正确行使权利(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认为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驳回。当事人不服的,能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局对

注册商标申请

的审查是一种行政行为,其行为准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查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由于商标审查主观性较强,审查标准的把握是很难统一的。因此,申请人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后不要轻易放弃,而应认真研究驳回的理由。假如认为理由不成立,应及时申请复审。

复审请求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该委员会是根据《商标法》规定设立的,是与商标局平行的机构。除了负责驳回复审外,商标评审委员会还受理:

①对商标局驳回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申请的决定提出的复审;

②对商标局做出的异议裁定提出的复审;

③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提出的复审;

④对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不当商标的决定提出的复审;

⑤对在先商标权利人提出的申请注册商标争议的评审;

⑥对撤销申请注册不当商标注册申请的评审等。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裁定不服的,还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有关案件做出裁决。

注册商标

异议程序

对经初步审定的商标,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布,这次公告称为“初步审定公告”,也是作为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通知。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不等于核准申请注册,也就是说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尚未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仅有在公告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该商标才被核准申请注册。

所谓异议就是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不同的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能够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这项程序主要是征询社会对初步审定商标的意见,实行商标审查工作的社会监督,有助于及时纠正商标审查工作中的偏差。

作为申请人,其注册商标申请遭到别人的异议是很正常的。当事人收到商标局的异议通知书和对方的异议书后,应认真研究对方的异议理由及相关的事实。如认为异议理由并不存在,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答辩,反驳对方的观点,以说服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自己的商标。

作为申请注册人或者申请在先者,也要充分利用异议程序来阻挡对自己不利商标的申请注册。当发现别人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当事人应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以阻止其申请注册,保护自己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除了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利外,还要注意防止别人的权利对自己的正常经营活动构成妨碍,如别人将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注册商标。假如出现这种情况,也应及时提出异议,以阻止其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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