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占使用许可形式,是指许可人将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存续期间许可人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使用权。
独家使用许可形式,是指在商标使用许可人存续期间,除商标许可人自己使用外,只授予一家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
普通使用许可形式,是指许可人能够将被许可商标许可多家使用,同时商标权人自己也能够使用该商标,这种形式较为普遍。许多采用加盟连锁经营方式的企业,通常都包含商标许可,其许可形式采用普通使用即将商标提供给若干的加盟商使用,在快速扩大经营的同时迅速提升自身商标的价值。
由于商标本身的创新价值不高,更多体现为具体使用商标企业的商誉和信用,因此若企业希望独占使用,则可能采用洽谈商标转让的方式直接获得商标所有权。正由于这种特点,商标许可与专利许可形式不同,普通使用许可是商标许可中最为常见的形式。即使是普通使用许可,被许可方同样必须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一定领域内排除竞争,若商标权人在同一区域同时许可多家使用商标,必然影响被许可人的利益。在普通使用许可形式合同中缺少对商标权人的必要限制,应当认为被许可方面临法律风险。必要的限制包含商标权人不得在特定区域、时间、领域许可第三方使用商标,商标权人在特定区域、时间、领域自营的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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