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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割制度的必要性

  
很多企业对商标分割制度的必要性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分割制度的必要性,希望大家能对商标分割制度的必要性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分割制度的必要性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分割制度的必要性

商标注册申请

可“一标多类、跨类申请”时,理性的申请人出于节约经济成本,缩短申请时间的考虑,大部分会偏向于放弃“一标一类”,而选择“一标多类”。在一标多类的前提下,设立商标分割制度对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和注册商标人的利益有重要意义:

1.在商标部分驳回制度中的应用

我国《商标法》在2001年第二次修订后增加了商标部分驳回的制度。在以往没有商标分割制度时,假如商标注册申请仅在部分商品上被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人就会面临两难处境。假如申请人提出驳回复审,由于一件注册商标申请必须作为1个完整的商标权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只能发给一份注册商标证,导致已被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的商品也必须等待驳回复审的结果而长期不能初审公告。假如申请人不提出驳回复审,则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将生效,因此其意图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将得不到授权。假如有商标分割制度,申请人就能够将予以初步审定的部分商品进行分割后由商标局先行公告,而将被驳回的商品分割为另一商标继续申请驳回复审。

2.在商标异议、争议、撤销程序中的应用

在商标异议、争议程序中,假如异议理由、争议理由仅涉及部分商品,则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人能够分割商标,将未被异议或无争议的部分先行核准或排除在争议之外。商标分割尽管不能使纠纷彻底得到解决,但能够将纠纷所造成的伤害降至最少,亦有利于商标权利的稳定。

3.在商标许可或设定质押时的应用

商标获得申请注册后,商标权人为了充分利用商标的经济价值,能够将商标许可别人使用,也可在商标权上设定质押,以获取金融信贷。假如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多个类别,商标权人可依据与被许可使用人或质权人的约定,将商标按当事人之间的实际必须进行分割,既充分满足各自的利益需求,也不至于使商标的使用价值与经济价值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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