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依据《商标法》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不予申请注册被异议的商标。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被异议的
商标注册申请
人为被异议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商标公告期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那么异议的理由有什么呢?包含以下几方面:1、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志。
2、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别人在先商标权,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同别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商标或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侵犯了别人的在先权利。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申请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以及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异议人能够是申请注册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能够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异议的内容,主要有两种:一是与已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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