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禁止权是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别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别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禁止权的范围比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广。
商标禁止权:对别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高标的行为,高标申请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禁止别人未许可的使用对“事实许可”的性质认定问题。这裏的事实许可是指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别人在“类似商品”和“近似南标”等场合为商标使用的情况,从行为人而言,由于其进行的混淆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混同行为经过商标权人“同意”,因而不能视为是侵犯商标权行为。
商标权利人的角度看,其“许可”行为,也具有超越申请注册事项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违法性质。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假如不明确“事实许可”的违法性,在法律适用上就可能导致这样的后果,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能够通过“私下了结”等方式,假别人之手擅自扩大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这样,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管理的规定,就将形同虚设,商标法关于“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的立法目的就难以实现。
了解更多注册商标方面的相关内容,欢迎到企业易注册商标网进行咨询,企业易支持多平台服务,包含商标服务平台、专利服务平台、版权服务平台、国际服务平台、商标超市平台、专利超市平台、知识产权管理软件、知识产权评估服务平台等等服务,为您提供一站式方便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