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
注册商标申请
原则有什么?企业易注册商标网顾问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外国人注册商标申请原则的问题。《商标法》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外国人注册商标申请原则:
一、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之间已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照双边条约办理。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通过签约或者换文而达成的商标互相申请注册协议。除专门的商标互惠协议外,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通商或者贸易协定中,也往往包含了注册商标的互惠原则及有关注册商标条款。
二、依据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任何1个成员国应在注册商标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以国民待遇,因此,《巴黎公约》的所有成员国国民在中国都能够享受注册商标的国民待遇,在申请注册条件、申请手续、步骤等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一样的待遇。
三、按对等原则办理。对等原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经常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在处理国际间的政治、经济关系时,你用什么方式对待我,我也将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将对等原则适用于涉外注册商标,就是要求双方按照同等方式来办理对方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注册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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