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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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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XXXX 出资,设立XX市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企业名字和住所

第三条企业名字:XX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住所:XX市新城西路7108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建筑资料、石材、五金、陶瓷、煤炭批发与零售。

第四章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收据号码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XXX 321************* 1500万美元 2013年6月25日 货币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以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申请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企业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无

第九条股东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者减少申请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股东决定,任期3年。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申请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以及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规范;

(十一)其他职权:无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规范;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无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无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必须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应有书面决定,并签定书面股权转让协议。第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10年,自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条股东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认为必须记载的其他内容:无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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