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目前,英、美等国的立法容许以提供劳务换取股权,即劳务可成为公司有效股权的约因。在中国经常出现如“干股”问题往往涉及劳务出资。但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可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从该条规定能够看出,我国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出资是“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而劳务至少不是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因此,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作为公司的申请注册资本。可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个人以劳务获得公司赠予的股权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劳务出资能够存在于合伙企业中,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能够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