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和
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分支,正本 工商个字[2007]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依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并自2007年7月1日起启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样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均设有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规格为420mm×297mm(A3)。副本为折叠式,规格为100mm×138mm。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和防伪标记。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字样。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申请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关)、“年月日”(发照日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字样。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业务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申请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关)、“年月日”(发照日期)。三、民族自治地区的工商营业执照样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民族自治地区的工商营业执照样式和内容同上,其内容能够加印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清样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批。四、工商营业执照申请注册号编制规则及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申请注册号由15位码组成。其中第1位至第6位为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为识别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识别码为NA,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识别码为NB;第9位至第14位为数字顺序码,即登记机关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顺序号;第15位为固定字母码X。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时,执行上述申请注册号编制规则。工商营业执照申请注册号的其他管理工作,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申请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工商办字[2007]79号)的有关规定。五、启用工商营业执照后的常见问题自2007年7月1日起,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核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清样已委托原工商营业执照设计和印制定点企业—广东金冠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工商营业执照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管理办法组织印制。请各地将执行此通知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电话:010-88650811、68028439(传真)。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二○○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