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
名称变更登记提交资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资质书复印件;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企业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注: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资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给(无偿提供)别人使用房屋为经营场所,提交产权方的证明及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市场作为经营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复印件;以租赁使用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据《广州市房产租赁管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产租赁合同。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资质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资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任职证明应依据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资质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经济性质变更登记提交资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资质书复印件;
5、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转变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资料规范提交资料。
注: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资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资质书复印件或许可证资质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资质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申请注册资金变更登记提交资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