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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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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出)

行政确认

办理法律依据 《福建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闽人社文[2015]55号)第二条 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能够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时间,以及原参保地执行生育福利制度的工作时间,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时间(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办事程序

收件审核: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开具《生育保险参保凭证》;资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经办人员员当场提出告知;

审批办结:收到《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络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变更信息表》并寄往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办理条件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出的参保人员

需提交资料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如需代办,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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