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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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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下称“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的规定,特别管理措施适用范围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项目。除此之外,涉及外资并购的企业,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二:涉及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什么?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16年22号);”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下同);)

(4)《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申请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问题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时,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但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的,外资被授权局怎样登记经营范围?

答: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但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的,外资被授权局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予以登记。在其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栏加注“(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并收取《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

答: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问题四:自2016年10月1日起,什么外商投资企业仍继续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答:仍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三类:

1、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

2、涉及外资并购设立及变更的;

3、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按国办发〔2015〕23号文执行,下同)内项目的。

问题五: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时,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但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容许类项目的,外资被授权局怎样登记经营范围?

答: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但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容许类项目的,外资被授权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予以登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规定的新兴行业,能够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予以登记。在其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栏加注“(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并收取《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

问题六:自2016年10月1日起,什么外商投资企业仍继续实行事前备案制度?

答: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CEPA服务贸易协议项下的服务业领域的,其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外资被授权局依法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问题七: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后,外资被授权局直接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修法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遵循以下法律适用原则:“外资三法”和“台胞投资法”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问题八:自2016年10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时,外资被授权局应当怎样审查章程?

答:外资被授权局应当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章程的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做相应修改。

问题九: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有什么?

答:(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16年22号);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下同);

(4)《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申请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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