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税规定
(1)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容许退还已征税款,也能够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假如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标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怎样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容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5)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薪水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含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薪水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简、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含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含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