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只从事种子新品种选育项目,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此项目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含:(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别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别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含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能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上述规定,利息收入属于收入总额的其中一项收入来源。该收入不属于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收入,不属于种子新品种选育所得。该利息收入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贵公司应单独核算利息收入所得和种子新品种选育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