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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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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新规

国家研究所

国税函[2010]39号《关于建筑物征收管理困难问题的通知》规定,跨地区(指副省级、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物征收管理困难具体为:

1.跨地区建筑企业实行总支机构制的,应当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按照“综合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统计清算、财务划转”的必要计算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跨地区建筑企业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公司前提的项目管理部(包括工程建设指挥部和与项目管理部有相同物理性质的合同段),由总政机关注册的上海办事处或二级分公司统计计算,企业所得税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必要性计算缴纳。

3.各地

与国税函[2010]39号文相抵触的行政机关单独制定的征收管理文件不得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根据规定,不应提前缴纳和征收

第一时间将税款返还给企业。如不按国税函[2010]39号文要求改正,由国家税务总局按执法合同的有关规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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