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定条件
2007年2月,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就我国个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作出重大调整,发布了《自然人办理注册商标申请常见问题,为此,企业需注意以下变更内容:一、个体工商户能够以其《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也能够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负责人的身份证;(二)工商营业执照.二、个人合伙能够以其《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也能够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合伙人的身份证;(二)工商营业执照;(三)合伙协议.三、农村承包经营户能够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签约人身份证;(二)承包合同.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能够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经营者的身份证;(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五、自然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六、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七、办理转让商标注册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