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认定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申请资格条件】
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占比=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
【办理资料】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向其企业申请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县人力社会保险局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3.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毕业证书》、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7.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前后的薪水支付凭证(薪水表)及复印件;
8.区县人力社会保险局、区县财政局要求的相关资料。
【办理地点】
申请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社会保险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络电话】
见区县人力社会保险部门名录
【办理流程】
(一)企业向申请注册登记地的区县人力社会保险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区县人力社会保险局受理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在《认定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区县财政局。
(三)区县财政局对资料进行复核,确认符合条件后在《认定证明》上签署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转区县人力社会保险局,由区县人力社会保险局发放《认定证明》。
(四)区县财政局和区县人力社会保险局应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登记,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会保险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