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设定依据】
1.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2.关于印发《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1〕79号)
3.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3〕52号)
【申请资格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下列人员,应于招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一)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三)初次在本市就业的进京落户劳动力;
(四)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复员转业军人;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六)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七)符合(二)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八)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九)应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实现就业人员。
【办理资料】
一、单位基本资料: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2.与实现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3.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一式两份);5.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资料:1.所招用实现就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2.根据被招用人员的本次就业前的身份应准备的资料,包含:各类学校毕(结、肄)业生、退学学生的毕(结、肄)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复员转业军人的《士兵复员证》复印件或《军(警)官转业证》复印件;本市农转非劳动力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社局盖章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进京落户人员的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三、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还应提交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资料:1.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2.更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4.享受本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市城市(农村)居民更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5.经个人签字确认的《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
【办理地点】
用人单位申请注册或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时间】
早上:9:00—11:00 下午:14:00—17:00【联络电话】
12333【办理流程】
第1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准备办理就业登记的有关资料。
第2步:用人单位将应提交的资料和填写的表格整理汇集后,按照规定时限报申请注册或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第3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就业登记资料。资料齐全且信息无误的,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用人单位所提交资料不齐的,责成用人单位补充资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资料为准。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资料。资料齐全且信息无误的,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用人单位所提交资料不齐的,要求实现就业人员补充资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资料为准。
第4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打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确认)》,交单位经办人员核对确认。核对无误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就业登记信息。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制作证件。
第5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资料整理留存。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与实现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等交还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