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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审查和核准(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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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审查和核准(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注册商标的审查和核准

注册商标的审查和核准第二十七条 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 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第三十一条 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注册商标申请人。注册商标申请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申请注册。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五条 对注册商标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第三十六条 注册商标申请人或者申请注册人发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或者申请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能够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或者申请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章 申请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三十七条 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 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必须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申请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能够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每次续展申请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申请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第三十九条 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人能够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第五章 申请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四十一条 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能够自该商标经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第四十二条 对核准申请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第四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第四十四条 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四)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第四十五条 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第四十六条 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申请注册,能够并处罚款。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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