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申请专利的情况下,要知道自己的专利范围以及相关的条件,那么对于外观专利申请无效的情况下,他的情形我们该怎样进行了解呢?接
一、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情形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其他。
《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
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别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假如按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
三、怎样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通常采取以下3个步骤:
1、明确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标明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假如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能够明确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假如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能够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