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持续地符合认可要
求,并保证在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或技术能力转变后,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以符合转变
的要求。获准认可实验室均须接受 CNAS 的监督评审。监督评审中如发现获准认可
实验室不能持续符合认可条件,CNAS 应要求其限期实施纠正,必须时采取纠正措施,
情况严重的可立即予以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
监督评审方式包含现场评审和其他评审,其他评审方式如:
a) 就与认可有关的事宜询问获准认可实验室;
b) 审查获准认可实验室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
c) 要求获准认可实验室提供文件和记录进行审查(如审核报告、用于验证获准
认可实验室服务有效性的内部质量控制结果、投诉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等)。
定期监督评审
对于初次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应在认可批准后的 12 个月内接受 CNAS 安排的
定期监督评审,定期监督评审的重点是核查获准认可实验室管理体系的维持情况。
注:两次复评审之间将不再安排定期监督评审
对于多场所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定期监督评审应覆盖所有场所。对于同时获
得检测、校准和鉴定能力认可的实验室,定期监督评审应同时覆盖检测领域、校准领
域和鉴定领域。
3 定期监督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不必须获准认可实验室提出申请,评审
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在明确整
改要求后应实施纠正,必须时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通常为 2
个月,对于严重不符合,应在 1 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
行验证,验证活动所需费用,包含评审费及相关费用等,由被评审实验室承担。由于
获准认可实验室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纠正措施,或纠正/纠正措施未能通过
验证时,CNAS 能够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在实施定期监督评审时,应考虑初次评审的结果、变更情况、参加能力验证
的情况等,尤其是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除此之外,还应关注实验
室对不可获得能力验证的技术能力所制定的质量监控措施。
不定期监督评审
在发生(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CNAS 可视必须随时安排对实验室的不定
期监督评审:
a) CNAS 的认可要求发生转变;
b) CNAS 秘书处认为必须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调查;
c) 获准认可实验室发生本规则 9.1.1 条所述转变;
d) 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满足 CNAS 公布的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或能力验
证活动出现多次不满意结果;
e) 获准认可实验室因违反认可要求曾被暂停认可资格;
f)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
g)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定期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
h) 获准认可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校准证书/鉴定文书的数量增长速度异常;
i) CNAS 秘书处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查。
5.3.2.2 不定期监督评审方式能够是现场评审,也能够是其他评审方式,如文件评审
等。
5.3.2.3 不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通常是认可范围以及认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当
不定期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实验室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实施纠正,必须
时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与定期监督评审要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