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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全文发布,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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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全文发布,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重磅《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全文发布

重磅!《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全文发布

服务业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服务质量与我们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近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对服务业的认证认可提出了具体要求。

portant;word-wrap:break-word!important;">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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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

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是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必须、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决定联合开展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现将《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分别于2019年11月底前、2020年11月底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和***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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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服务业高品质高效发展,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1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等部署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开展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4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提高服务业质量和核心竞争优势为中心,坚持质量***、消费引领、市场主导、审慎监管,大力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创新服务质量治理,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和高品质转变,不断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供给质量,实现服务业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打造中国服务品牌,更好支撑经济转型升级,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必须。

到2020年底,通过开展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服务业整体竞争力持续增强,服务业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更加完善,服务质量监管进1步加强,服务消费环境有效改善,消费产品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服务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工艺、产业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促进人工智能、生命科学、物联网等新技术在服务领域的转化应用。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开展服务质量共性技术联合开发与推广。鼓励企业依托现有生产能力、基础设施、能源资源等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提供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柔性化、分布式服务。引导企业创新服务业融合发展模式,构建线上线下联动服务网络。支持检验检测认证、售后服务和服务质量监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继续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引导检验检测认证公司集聚发展。

(二)激发企业质量提升动力。引导企业树立质量***的强烈意识,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和方法,积极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鼓励企业作出高品质服务承诺,推动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引导服务企业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公开服务质量信息内容。大力弘扬创新发展、追求卓越的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培育根植质量文化。根据具体情况,对于质量提升效果显著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激励政策。

(三)开展服务质量监测。加强服务质量测评指标、模型和方法研究,推进建立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体系,逐步完善模型统一、方法一致、测评规范、数据归集、结果可比的服务质量监测机制。推进公共服务质量监测结果运用,引导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改善公共服务供给结构和质量。针对质量问题集中和人民群众关注重点服务领域加强服务质量监测,动态掌握服务质量状况,实施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四)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强化服务业领域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探索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积极适应服务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特点,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模式,为新兴服务产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探索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加强服务质量问题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

(五)强化售后服务及质量担保。引导企业加强售后服务模式创新,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企业售后服务功能。依法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首问负责和质量担保责任,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质量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新能源汽车等产品质量担保条款和相关标准,探索开展第三方争议处理机制试点。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履行质量担保、售后服务、缺陷召回等法定义务,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加大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险应用推广力度,保障质量安全事故受害者得到合理、及时的补偿。

(六)加强服务行业信用监管。健全服务企业信用记录,加快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采取行业限制性措施,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有效整合应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数据资源,推进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信用风险等级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检验等监管频次,适时进行消费警示提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服务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诚信自律作用。

(七)推动服务标准提高。加快研制新兴服务领域标准,稳步提高服务标准水平。推广和实施质量***、企业参与、社会认可的服务领域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和实施高于***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增强企业竞争力。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全面推进企业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实施,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八)加大服务认证力度。加强服务认证技术和规范研究,完善服务业重点领域认证认可制度。大力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在健康、教育、金融、电商、养老、社会服务业等领域探索推进服务认证活动。建立健全社会第三方服务认证认可制度,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服务认证,引导各类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服务企业获得服务认证,协助更多服务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九)提升服务业从业人员素质。加大服务业各领域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扩大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规模,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强化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培养,创新培养培训方式,深化产学教融合、校企合作,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制度,畅通技能人才成长路径,推动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推动企业广泛开展质量意识教育、质量素质教育、质量能力教育和质量专业教育,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提高员工职业素质。

(十)加强服务领域品牌建设。指导重点行业服务企业实施质量升级计划,导入***质量管理模式,对标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持续开展竞争性绩效对比,改进服务质量水平。强化服务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建设,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评价理论研究机构和评价机构。鼓励发展品牌建设中介服务企业,建设一批品牌专业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十一)推进服务消费环境建设。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广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工作,针对消费者反映问题较为突出的服务领域,实施质量监测、重点抽查、行政约谈、消费调查、公开曝光、行业规范、培育标杆等一系列措施,破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明规则、潜规则,营造安全放心的服务消费环境。鼓励、引导有柜台或者场地出租的商场、超市,特别是具备一定规模的家具、建材、家电等大型商场,摊位较多的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电视购物平台等为销售者、服务者提供经营条件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赔偿先付制度。

(十二)推动服务质量社会共治。推进服务质量治理方式变革,创新服务质量治理模式,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构建市场主体规范、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消费者参与的服务质量共治格局。强化服务质量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推广服务领域消费后评价制度,从平台型企业入手建立消费者自主评价机制,确保消费者评价信息真实、公开、易于识别、便于获取。探索培育第三方服务质量监测和评价机构,对企业服务质量进行体验调查和比对分析,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服务业质量提升工作,加强产业政策与质量提升手段的协调互动,结合本地区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有关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服务质量专项行动计划,落实细化行动措施,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加大工作宣传。做好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自媒体等传播媒介,宣传推广各地服务业质量提升先进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范围。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将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纳入地方党委政府质量提升督促检查中,及时掌握本辖区工作开展情况,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四)建立长效机制。要及时总结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发掘、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要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改进工作模式和方法,修订完善规章制度,推动建立服务业质量提升的长效工作机制。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附件: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以及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如下:

1) 贮罐区(贮罐);

2) 库区(库);

3) 生产场所;

4) 压力管道;

5) 锅炉;

6) 压力容器;

7) 煤矿(井工开采);

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 尾矿库。

具体申报范围如下所述。

1.贮罐区(贮罐)

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1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① 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贮罐区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1 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

类 别

物 质 特 性

临界量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易燃液体

闪点<28℃

20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0 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0 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0 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 kg

氰化钠(溶液)、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0 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0 t

苯酚、苯肼等

*注:毒性物质分级见表2。

表2 毒性物质分级

(GB15258-199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分 级

经口半数致死量LD50(mg/kg)

经皮接触24h半数致死量 LD50 (mg/kg)

吸入1h半数致死浓度 LC50 (mg/l)

剧毒品

LD50 ≤5

LD50≤40

LC50≤0.5

有毒品

5< LD50 ≤50

40< LD50 ≤200

0.5< LC50 ≤2

有害品

(固体)50< LD50 ≤500

(液体)50< LD50 ≤2000

200< LD50 ≤1000

2< LC50 ≤10

2.库区(库)

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3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库区或单个库房。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① 库区(库)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库区(库)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3 库区(库)临界量表

类 别

物 质 特 性

临界量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1 t

雷管、导爆管等

工业炸药

50 t

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

爆炸危险原资料

250 t

硝酸铵等

烟火剂、烟花爆竹

5 t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易燃液体

闪点<28℃

20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0 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0 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0 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 kg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0 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0 t

苯酚、苯肼等

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3.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使用表4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质量达到或超过临界量的设施或场所。

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① 单元内现有的任一种危险物品的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单元内有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现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4 生产场所临界量表

类 别

物 质 特 性

临界量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0.1 t

雷管、导爆管等

工业炸药

5 t

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

爆炸危险原资料

25 t

硝酸铵等

烟火剂、烟花爆竹

0.5 t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易燃液体

闪点<28℃

2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 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 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00 g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 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 t

苯酚、苯肼等

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4.压力管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

(1)长输管道

①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

②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

(3)工业管道

① 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的管道;

② 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的管道;

③ 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5.锅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

(1)蒸汽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 t/h。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4 MW。

6.压力容器

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 MPa×}m3的压力容器(群)。

7.煤矿(井工开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偏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9.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 m的尾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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