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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行政许可服务,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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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行政许可服务,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和要求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行政许可服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行政许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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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和要求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三、申请资格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申请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规范,并能有效运行;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一)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1.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A、B、C级);

(2)承压热水锅炉(A、B、C级);

(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

(2)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

(3)气瓶(B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管子、管件、阀门、法兰(A级);

(2)补偿器(A级);

(3)密封元件(A级);

(5)特种元件(A级)。

4.电梯

(1)乘客电梯(A、B、C);

(2)液压电梯(B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A级);

(2)门式起重机(A级);

(3)塔式起重机(A级);

(4)流动式起重机(A级);

(5)铁路起重机(A级);

(6)门座式起重机(A级);

(7)升降机(A级);

(8)缆索起重机(A级);

(9)轻小型起重设备(A级);

(10)机械式停车设备(A级)。

5.客运索道

6.大型游乐设施

7.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级别的锅炉配套的部件;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封头;

(3)电梯部件;

(4)除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5)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焊接资料。

(二)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1.锅炉

锅炉(D级)。

2.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级);

(2)补偿器(B级);

(3)压力管道支承件(B级).

4.电梯

(1)载货电梯(B、C);

(2)液压电梯(C级);

(3)杂物电梯(C级);

(4)自动扶梯(B、C级);

(5)自动人行道(B、C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级);

(2)门式起重机(B、C级);

(3)塔式起重机B、C级);

(4)流动式起重机(B级);

(5)铁路起重机(B级);

(6)门座式起重机(B级);

(7)升降机(B级);

(8)桅杆式起重机(B级);

(9)旋臂式起重机(C级);

(10)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

6.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含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资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申请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必须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资质》(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资质。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资质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资质的发放等工作。

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大型、特殊设备、部件的型式试验根据情况决定)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资质。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能够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必须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假如基本条件(包含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转变的,能够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制造许可证资质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转变,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许可证资质。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以及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必须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通常不超过1年。

十、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以及地方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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