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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CE标志需经过的合法程序,使用过期或者失效ISO认证证书,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很多企业对使用CE标志需经过的合法程序,使用过期或者失效ISO认证证书,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使用CE标志需经过的合法程序,使用过期或者失效ISO认证证书,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希望大家能对使用CE标志需经过的合法程序,使用过期或者失效ISO认证证书,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使用CE标志需经过的合法程序,使用过期或者失效ISO认证证书,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使用CE标志需经过的合法程序,使用过期或者失效ISO认证证书,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使用CE标志需经过的合法程序

使用CE标志需经过的合法程序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1. 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465/EEC号理事会指令,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2. 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公司评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公司的CE证书,作为能够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3.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公司的识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公司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 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公司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 CE认证申请程序1. 制造商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 申请人填写CE-marking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3. 实验室明确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 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5. 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 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 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 技术文件审阅包含:

a . 文件是否完善。

b . 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 假如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 假如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容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 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具体情况。

11. 本页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 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 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CE符合证明(COC),及CE标志。

14. 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

办理CE认证需提交的资料 1.产品使用说明书。

2.安全设计文件(包含关键结构图,即能反映爬申距离、间隙、 绝缘层数和厚度的设计图)。

3.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4.产品电原理图。

5.产品线路图。

6.关键元部件或原资料清单(请选用有欧洲认证标志的产品)。

7. 整机或元部件认证书复印件。

8.产品照片。

9.其他必须的资料。

今日通过对《使用CE标志需经过的合法程序》的学习,相信你对认证有更好的认识。假如要办理相关认证,请联络我们吧。

使用过期或者失效ISO认证证书,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使用过期或者失效ISO认证证书,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能够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公司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公司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能够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公司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公司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别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经 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十条 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转变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公司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公司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 认证公司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规范,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第十八条 认证公司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规范,明确认证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资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能够在通过认证的产品以及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条 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服务认证标志,能够将服务认证标志悬挂在获得服务认证的区域内,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一条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仅有在标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公司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据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因此当ISO认证证书因未进行监督审核或者到期但未获新证书的情况下,各单位不要使用(包含网站宣传,投标,在产品包装上标识等),以防违反法律法规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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