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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市场服务标准咨询,绿色市场认证

  
很多企业对绿色市场服务标准咨询,绿色市场认证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绿色市场服务标准咨询,绿色市场认证,希望大家能对绿色市场服务标准咨询,绿色市场认证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绿色市场服务标准咨询,绿色市场认证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绿色市场服务标准咨询,绿色市场认证

绿色市场服务标准咨询

绿色市场服务标准咨询

1.目的和范围

1.1为推进全国“三绿工程”建设,促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流通网络体系,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和《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公司(以下简称认证公司)实施绿色市场认证受理、审核和评定的程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

1.3本规则适用的认证对象包含:蔬菜批发市场、水果批发市场、肉禽蛋批发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粮油批发市场、调味品批发市场等专营批发市场和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食品生鲜超市等专营农副产品的零售市场,以及大型综合超市大卖场、仓储式商场、便利店等兼营农副产品的零售场所。

2.认证准则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GB/T19220 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

GB/T19221 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

《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标准审核细则

《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标准审核细则

3.认证公司

3.1认证公司设立条件

3.1.1认证公司的设立应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要求。

3.1.2申请设立认证公司的单位应熟悉农副产品流通行业组织的管理结构、经营环境、设施设备、商品准入过程和信用管理等状况,熟悉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管理,熟悉该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他要求。

3.2.1设立认证公司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3.2.2国家认监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与商务部共同进行初审。

3.2.3初审合格者,由国家认监委批准设立。

3.3认证公司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和本规则要求从事绿色市场的认证活动。

3.4认证公司能够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

4认证人员

4.1认证公司中从事与绿色市场认证相关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教育、工作经历,具备农副产品批发或零售市场相关工作的经验或进行相关内容的培训,并具有与市场所经销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相应的质量、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4.2绿色市场认证的人员培训由国家认监委、商务部组织。认证审核人员应通过审核能力培训,并获得审核员证书。培训内容应包含标准知识、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环境管理、流通知识、市场管理以及现场审核技巧。

4.3绿色市场认证培训教材由国家认监委、商务部组织编写。

5.认证程序

5.1认证受理

5.1.1认证公司应向申请绿色市场认证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明确其认证要求和相关信息:

a)认证工作程序;

b)认证业务范围;

c)认证收费标准;

d)认证准则;

e)认证受理的条件。

5.1.2委托人应向认证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和信息:

a)委托人基本情况。包含名称、地址、规模、市场硬件设施、资产状况、信用等级、运营状况等;

b)委托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资质、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其他资质证明复印件;

c)委托人的市场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文件;

d)经营场所平面布置结构图;

e)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企业信誉证明资料;

f)保证执行绿色市场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声明;

g)其他必须的文件。

5.1.3认证公司应根据有关程序及时进行合同评审,并确保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和认证范围在已认可的业务范围内。

5.2文件审查

认证公司应根据绿色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法规的要求,对委托人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5.3预访问(适宜时)

认证公司可根据必须,对申请认证的市场所交易的商品质量、市场硬件设施、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质、管理体系及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初访,以明确是否能够进行现场审核。

5.4现场审核

5.4.1审核时间(审核人日数)

认证公司应参考委托人的经营规模(分市场的个数、经营产品的品种等)、营业面积和员工人数明确。

5.4.2审核要求

认证公司依据绿色市场认证准则的要求,对委托人实施审核。

5.4.3审核结果

5.4.3.1项目审核结果

现场审核项目结果分为符合、通常不符合和严重不符合;不适用的项目应标明“不适用”。

当审核项目与认证准则基本相符时,该项目判为符合。

当审核项目与认证准则不相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对系统不会产生重要影响时,该项目判为通常不符合。

当审核项目与认证准则不相符,且造成系统性失效或可造成严重后果时,该项目判为严重不符合。

5.4.3.2现场审核结论

现场审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推迟判定。

当所有项目审核结果均为符合时,现场审核结论为合格。

当项目审核结果有严重不符合项时,现场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当项目审核结果存在通常不符合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时,现场审核结论为推迟判定。

获得推迟判定结论的委托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并经认证公司验证其有效性。对于达到符合条件的判定为“合格”;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不能达到符合条件的判定为“不合格”。

5.5抽样检验

5.5.1对委托人所经销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是认证审核的一部分。

5.5.2认证公司应依据其对委托人信誉的信任程度,策划对委托人经销的产品的抽样检验,并形成方案。产品抽样检验的方案应包含抽取的产品种类、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样本量与判定准则、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能力、检验设备和检验周期等内容。

5.5.3认证公司应依据有关标准从进入市场销售的农副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的样本。

5.5.4认证公司应针对不同的产品以及特性,以及对安全的影响程度明确产品的全部或部分检验项目。

5.5.5认证公司应指定有能力的检测机构对样本完成明确项目的检验。

5.6认证决定

5.6.1认证公司应对审核结果与抽样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认证决定。

对于合格的委托人,认证公司应颁发认证证书,并准予委托人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

对于不合格的委托人,认证公司应书面通知其不能颁证的原因。

5.6.2认证公司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副本报国家认监督委和商务部备案。

5.6.3国家认监委与商务部定期联合公布绿色市场名单。

5.6.4委托人对认证决定如有异议,可向认证公司申诉,认证公司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

5.6.5假如委托人对认证公司做出的处理仍有异议,可向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投诉。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个月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

5.6.6认证公司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商务部进行调查,情况属实者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获证后的监督

5.7.1监督内容

监督内容至少包含:

a)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b)顾客的投诉;

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

d)监督检查前是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e)以往不符合项的关闭情况;

f)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

5.7.2监督频次

为确保获证方的管理体系与相应标准的持续符合性,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公司每一年应实施不少于一次的监督审核。

发生下述情况时,认证公司应考虑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方受到消费者投诉;

b)获证方发生重大变更,(包含最高管理者、组织机构及相关管理职能、场地环境、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商品的准入流程、交易管理技术、信用等级以及相关影响企业符合性的质量体系更改等);

c)认证准则转变;

d)认证公司管理规范变更等其它情况。

5.7.3获证后的抽样检验

认证公司可在必要时对获证方的产品实施抽样检验,作为监督审核的一部分。

5.7.4结果评价

对于监督审核合格的获证方,认证公司将保持其认证资格和容许其继续使用认证标牌(志);否则,应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停止其使用认证标牌(志),并对外公告。

5.8复评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认证公司应进行复评,以明确获证方与认证准则的持续符合性,并延长其认证资格。复评的程序应与初评程序一致。

6.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牌(志)

6.1绿色市场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6.2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以下简称认证标牌(志))的使用应符合《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6.3认证标牌(志)的基本图案

6.4认证标牌(志)的制作

认证标牌(志)分为标准规格标牌和非标准规格标志。

标准规格标牌为60cm×37cm铜牌,颜色为金色底版,绿色图案,由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统一监制;

承担统一制作标准规格标牌的企业必须对其制作技术和防伪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的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统一制作的标准规格标牌和制作工具。

非标准规格标志可由获证方自行制作,其规格可根据必须按基本图案等占比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6.5认证证书和标牌(志)的注销、暂停和撤消

认证证书和标牌(志)的注销、暂停和撤消按《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7.认证变更

7.1变更内容

认证公司应将最高管理者、组织机构及相关管理职能、经营场所、经营产品种类或产品、场地环境、设施和设备、商品的准入流程、交易管理技术、信用等级以以及他影响企业质量体系符合性的变更情况及时通报认证公司。

7.2变更审核

今日通过对《绿色市场服务标准咨询》的学习,相信你对认证有更好的认识。假如要办理相关认证,请联络我们吧。

绿色市场认证

绿色市场认证

绿色市场认证是认证公司依据GB/T19220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GB/T19221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 绿色市场认证场及相关技术规范,对申请认证企业所建立和实施的文件化市场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合格评定的活动,通过认证的企业能够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并容许使用绿色市场标牌。

实施规则

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

1.目的和范围

1.1为推进全国三绿工程建设,促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流

绿色市场认证

通网络体系,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和《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公司(以下简称认证公司)实施绿色市场认证委托的受理、审核和评定的程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

1.3本规则适用的认证对象包含:蔬菜批发市场、水果批发市场、肉禽蛋批发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粮油批发市场、调味品批发市场等专营批发市场和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食品生鲜超市等专营农副产品的零售市场,以及大型综合超市大卖场、仓储式商场、便利店等兼营农副产品的零售场所。

2.认证准则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GB/T19220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GB/T19221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 《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标准审核细则 《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标准审核细则

3.认证公司

3.1认证公司设立条件

3.1.1认证公司的设立应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要求。

3.1.2申请设立认证公司的单位应熟悉农副产品流通行业组织的管理结构、经营环境、设施设备、商品准入过程和信用管理等状况,熟悉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管理,熟悉该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它要求。

3.2.1设立认证公司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3.2.2国家认监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与商务部共同进行初审。

3.2.3初审合格者,由国家认监委批准设立。

3.3认证公司应按《认证认可条例》)、《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和本规则要求从事绿色市场的认证活动。

3.4认证公司能够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

4.认证人员

4.1认证公司中从事与绿色市场认证相关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教育、工作经历,具备农副产品批发或零售市场相关工作的经验或接受相关内容的培训,并具有与市场所经销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相应的质量、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4.2绿色市场认证的人员培训由国家认监委、商务部组织。认证审核人员应通过审核能力培训,并获得审核员证书。培训内容应包含标准知识、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环境管理、流通知识、市场管理以及现场审核技巧。

4.3绿色市场认证培训教材由国家认监委、商务部组织编写。

5.认证程序

5.1认证受理

5.1.1认证公司应向申请绿色市场认证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明确其认证要求和相关信息:

a)认证工作程序;

b)认证业务范围;

c)认证收费标准;

d)认证准则;

e)认证受理的条件。

5.1.2委托人应向认证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和信息:

a)委托人基本情况。包含名称、地址、规模、市场硬件设施、资产状况、信用等级、运营状况等;

b)委托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资质、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其它资质证明复印件;

c)委托人的市场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文件;

d)经营场所平面布置结构图;

e)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企业信誉证明资料;

f)保证执行绿色市场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声明;

g)其它必须的文件。

5.1.3认证公司应根据有关程序及时进行合同评审,并确保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和认证范围在已认可的业务范围内。

5.2.文件审查认证公司应根据绿色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委托人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5.3预访问(适宜时)认证公司可根据必须,对申请认证的市场所交易的商品质量、市场硬件设施、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质、管理体系及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初访,以明确是否能够进行现场审核。

5.4现场审核

5.4.1审核时间(审核人日数) 认证公司应参考委托人的经营规模(分市场的个数、经营产品的品种等)、营业面积和员工人数明确。

5.4.2审核要求 认证公司依据绿色市场认证准则的要求,对委托人实施审核。

5.4.3审核结果

5.4.3.1项目审核结果 现场审核项目结果分为符合、通常不符合和严重不符合;不适用的项目应标明不适用。 当审核项目与认证准则基本相符时,该项目判为符合。 当审核项目与认证准则不相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对系统不会产生重要影响时,该项目判为通常不符合。 当审核项目与认证准则不相符,且造成系统性失效或可造成严重后果时,该项目判为严重不符合。

5.4.3.2现场审核结论 现场审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推迟判定。 当所有项目审核结果均为符合时,现场审核结论为合格。 当项目审核结果有严重不符合项时,现场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当项目审核结果存在通常不符合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时,现场审核结论为推迟判定。 获得推迟判定结论的委托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符合项的纠正,并经认证公司验证其有效性。对于达到符合条件的判定为合格;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不能达到符合条件的判定为不合格。

5.5抽样检验

5.5.1对委托人所经销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是认证审核的一部分。

5.5.2认证公司应依据其对委托人信誉的信任程度,策划对委托人经销的产品的抽样检验,并形成方案。产品抽样检验的方案应包含抽取的产品种类、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样本量与判定准则、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能力、检验设备和检验周期等内容。

5.5.3认证公司应依据有关标准从进入市场销售的农副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的样本。

5.5.4认证公司应针对不同的产品以及特性,以及对安全的影响程度明确产品的全部或部分检验项目。

5.5.5认证公司应指定有能力的检测机构对样本完成明确项目的检验。

5.6认证决定

5.6.1认证公司应对审核结果与抽样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认证决定。 对于合格的委托人,认证公司应颁发认证证书,并准予委托人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 对于不合格的委托人,认证公司应书面通知其不能颁证的原因。

5.6.2认证公司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副本报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备案。

5.6.3国家认监委与商务部定期联合公布绿色市场名单。

5.6.4委托人对认证决定如有异议,可向认证公司申诉,认证公司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

5.6.5假如委托人对认证公司做出的处理仍有异议,可向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投诉。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个月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

5.6.6认证公司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商务部进行调查,情况属实者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获证后的监督

5.7.1监督内容 监督内容至少包含:

a)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b)顾客的投诉;

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

d)监督检查前是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e)以往不符合项的关闭情况;

f)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5.7.2监督频次为确保获证方的管理体系与相应标准的持续符合性,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公司每一年应实施不少于一次的监督审核。 发生下述情况时,认证公司应考虑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方受到消费者投诉;

b)获证方发生重大变更,(包含最高管理者、组织机构及相关管理职能、场地环境、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商品的准入流程、交易管理技术、信用等级以及相关影响企业符合性的管理体系更改等);

c)认证准则转变;

d)认证公司管理规范变更等其它情况。

5.7.3获证后的抽样检验 认证公司可在必要时对获证方的产品实施抽样检验,作为监督审核的一部分。

5.7.4结果评价对于监督审核合格的获证方,认证公司将保持其认证资格和容许其继续使用认证标牌(志);否则,应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停止其使用认证标牌(志),并对外公告。

5.8复评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认证公司应进行复评,以明确获证方与认证准则的持续符合性,并延长其认证资格。复评的程序应与初评程序一致。

6.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牌(志)

6.1绿色市场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6.2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以下简称认证标牌(志))的使用应符合《绿色市场认证办法》的规定。

6.3认证标牌(志)的基本图案6.3.1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基本图案6.3.2绿色市场认证标志基本图案

6.4认证标牌(志)的制作 认证标牌(志)分为标准规格标牌和非标准规格标志。 标准规格标牌为60cm × 37cm铜牌,颜色为金色底版,绿色图案,由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统一监制; 承担统一制作标准规格标牌的企业必须对其制作技术和防伪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的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统一制作的标准规格标牌和制作工具。 非标准规格标志可由获证方自行制作,其规格可根据必须按基本图案等占比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6.5认证证书和标牌(志)的注销、暂停和撤消认证证书和标牌(志)的注销、暂停和撤消按《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7.认证变更

7.1变更内容 获证方应将最高管理者、组织机构及相关管理职能、经营场所、经营产品种类或产品、场地环境、设施和设备、商品的准入流程、交易管理技术、信用等级以以及它影响企业管理体系符合性的变更情况及时通报认证公司。

7.2变更审核 认证公司应对获证方的变更情况进行审核,以明确其与认证准则的持续符合性。

7.3认证公司应对变更的主营产品进行必要的抽样检验。

8.认证收费 绿色市场认证按照《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212号)收取认证费用。

主要事项

(一)基本图案

(二)绿色市场标准规格标牌为60cm×37cm铜牌,颜色为金色底版,绿色图案。

第十九条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能够在认证有效期内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并接受认证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容许悬挂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委托人能够在宣传资料等信息载体上印制绿色市场认证标志,可是不得在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印制绿色市场认证标志时可根据必须按基本图案规格等占比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二十二条认证公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牌(志):

(一)认证适用的标准变更,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

(二)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申请复审的;

(三)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三条认证公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牌(志):

(一)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牌(志);

(二)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运营中不符合认证要求,可是不必须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四条认证公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

(一)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运营中不符合认证要求,必须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二)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三)绿色市场出现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绿色市场标牌、标志。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认证公司应当对绿色市场每一年进行一次跟踪监督检查,也可根据情况进 绿色市场认证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合格的,认证公司发给《年度确认通知书》,认证证书继续使用;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整改无效的,撤销其认证证书,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对认证公司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能够向做出决定的认证公司提出申诉,对认证公司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能够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投诉。

第二十九条认证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绿色市场认证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认证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今日通过对《绿色市场认证》的学习,相信你对认证有更好的认识。假如要办理相关认证,请联络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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