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环境管理体系中4.5.2合规性评价
ISO1400环境管理体系中“4.5.2合规性评价”
ISO1400环境管理体系中“4.5.2合规性评价”应提供的资料
1)到主控部门了解合规性评价程序的策划是否满足标准4.5.2,抽查最近合规性评价的记录(如评价记录表、评价报告),了解合规性评价依据的环保法规和其他要求是否适当,各部门提交的合规性评价输入信息对组织的环境运行情况描述是否充分,例如第三方环保监测部门提供的污水排放监测报告是否准确、全面。
2)到相关部门,结合其他条款审核,验证其守法情况。例如污水处理厂是否保持正常运行的证据,查运行记录,污水监测记录、药品使用记录。到危险化学品仓库看现场管理是否有序、危险废弃物分类处理情况(处置记录、处置相关方的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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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10环境审核指南通用原则
ISO14010环境审核指南 通用原则
引 言
环境审核是验证与协助改进环境表现(行为)的一项重要手段。
本标准旨在向组织、审核员和委托方提供关于环境审核通用原则的指南。它提供了关于环境审核以及它有关术语的定义和环境审核的通用原则。
本标准是环境审核系列标准之一,该系列目前还包含:
GB/T 24011-1996环境审核指南 审核程序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GB/T 24012-1996环境审核指南 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
系列中其它标准今后还将陆续制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环境审核指南 通用原则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auditing
-General principles
1范围
本标准提供了环境审核的通用原则,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环境审核。任何根据本标准定义为环境审核的活动,都应满足本标准推荐的作法。
2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注:关于环境管理方面的术语与定义在ISO 14050中给出。
2.1审核结论audit conclusion
审核员关于审核主题事项的专业判断或意见,它应基于并仅限于审核员根据审核发现所做的论证。
2.2审核准则audit criteria
审核员用于作为参照,与所收集的关于主题事项的审核证据进行比较的方针、惯例、程序或要求。
注:要求可包含(但不仅限于)标准、指南、组织的要求、法律、法规要求等。
2.3审核证据audit evidenCE
关于事实的可验证的信息、记录或陈述。
注:
1审核证据能够是定性的或定量的,供审核员用于判断是否符合审核准则。
2审核证据通常来自审核范围内所进行的面谈、文件审阅、对活动与情况的观察、测量与试验结果或其它方法。
2.4审核发现audit findinGS
将收集的审核证据与审核准则进行比较所得出的评价结果。
注:审核发现是编写审核报告的基础。
2.5审核组audit team
被委派承担审核的一组或一名审核员,其中可包含技术专家和见习审核员。
注:审核组长由审核组中的一名审核员担任。
2.6受审核方auditee
受审核的组织。
2.7环境审核员environmental auditor
具备从事环境审核资格的人员。
注:例如GB/T 24012给出的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
2.8委托方client
委托进行审核的组织。
注:委托方能够是受审核方,或是拥有法定或合同权力提出审核委托的其它组织。
2.9环境审核environmental audit
客观地获取审核证据并予以评价,以判断特定的环境活动、事件、状况、管理体系,或有关上述事项的信息是否符合审核准则的1个以文件支持的系统化验证过程,包含将这一过程的结果呈报委托方。
2.10环境审核组长lead environmental auditor
具备主持与从事环境审核资格的人员。
注:例如GB/T 24012给出的审核组长的资格要求。
2.11组织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或社团,或是上述单位的部分或结合体,无论其是否法人团体,公营或私营。
注:引自GB/T24001─1996。
2.12主题事项subject matter
特定的环境活动、事件、状况、管理体系,和(或)有关上述事项的信息。
2.13技术专家technical expert
为审核组提供专门知识或技能,而不以审核员身份参加小组工作的人员。
3环境审核要求
环境审核应针对明确界定并以文件支持的主题事项,应明确主题事项的责任方并载入文件。
开始审核的前提条件是,在与委托方的磋商后,审核组长认为:
具备了关于审核主题事项的充足适用的信息资料;
具备了开展审核活动所需的充足资源;
能取得受审核方的充分合作。
4通用原则
4.1目的和范围
审核应建立在委托方所规定的审核目的的基础上。审核范围是根据满足审核目的的必须,通过审核组长与委托方的磋商决定的。审核范围规定了审核的内容和区域。
应在审核开始前将审核目的与范围通报受审核方。
4.2客观性,独立性与能力
为了确保审核过程以及发现与结论的客观性,审核组成员应独立于他们所审核的活动。他们在审核全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不存偏见,无利害关系。
审核活动是由内部还是外部人员承担,由委托方决定。从组织内部选择的审核组成员不应与受审核主题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有责任关系。
审核组成员应具备从事审核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与经验。
4.3职业诫律
审核员在从事环境审核的过程中,应恪守"认真、勤勉、娴熟、明断"的诫律。
审核组与委托方之间应做到保守机密和充分信赖。除非出于法律要求,没有委托方的许可(必要时包含受审核方的许可),审核组成员不得将审核中得到的信息或文件,以及最终审核报告,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审核员应遵循质量保证程序。
4.4系统化的程序
环境审核应根据本章提供的通用原则和针对相应类型环境审核的指南予以实施。
注:例如GB/T 24011给出了关于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指南。
为了加强一致性和可靠性,环境审核应根据一套确切规定并以文件支持的方法和系统化程序予以实施。任何类型的环境审核,都应采用一致的方法与程序。除非出于审核中个别特性的特殊必须,方可出现与其它类型审核程序的差别。
4.5审核准则,证据和发现
环境审核的1个早期的基本步骤是明确审核准则。首先,这些具有适当详尽程度的准则须取得审核组长和委托方的共同认可,其次提交受审核方。
应收集、分析、说明并记录所需信息,为审查和评价过程提供审核证据,以判定是否符合审核准则。
审核证据的质量和数量应达到这样的水平。即由称职的环境审核员参照同一审核准则,独立地对同样的审核证据进行评价,能取得相似的审核发现。
4.6审核发现与结论的可靠性
对环境审核过程的安排,应做到使审核所发现与结论的可靠性达到委托方和审核员所期望的可信程度。
由于环境审核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时间和资源的限制,审核中收集到的审核证据不可避免地只是可得信息的样本,因而所有类型的环境审核中都必然地具有不明确性因素。对此应提请环境审核结果的所有使用者注意。
环境审核员在审核过程中应考虑到所收集的审核证据的局限性,认识到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的不明确性,并在对审核进行计划和实施时对这些因素予以考虑。
环境审核员应努力获取充足的审核证据,使可能影响任何审核结论的个别重要审核发现和次要审核发现的集合都能得到考虑。
4.7审核报告
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将审核发现(和)或其概要报送委托方。如无委托方的特别禁止,受审核方也应得到一份审核报告的副本。
审核报告中可包含(但不仅限于)下列有关审核的信息:
(a)受审核方和委托方的名称;
(b)商定的审核目的和范围;
(c)商定的审核准则;
(d)审核持续的时间和进行审核的日期;
(e)审核组成员名单;
(f)参与审核的受审核方代表名单;
(g)对报告内容保密性质的声明;
(h)审核报告分发单位名单;
(i)关于审核过程的简要说明,包含所遇到的障碍;
(j)审核结论。
审核报告中应包含以上什么内容,还须增加何种内容,由审核组长与委托方共同商定。
注:决定对审核发现应采取的纠正措施通常是委托方或受审核方的责任,但如与委托方有协议在先,审核员可就此提出建议。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文献目录
GB/T 2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
GB/T 24011-1996环境审核指南 审核程序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GB/T 24012-1996环境审核指南 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
ISO 14050, 环境管理──术语与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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