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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1:2015认证的难点,ISO14001:2015认证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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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1:2015认证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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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因素识别不充分、评价不准确。1.环境因素中没有把危险废弃物识

别出来;2.重大环境因素的明确不准确。主要是对重大环境因素的评价准则理解

不够,把握不准,对通过日常管理措施能有效控制但有重要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没有列入重大环境因素中;电气车间未将变压器油中氟氯联苯识别为重大环境因

素,未提供氟氯联苯的回收处理证据;某厂原料车间没有把危险固体废弃物离子

更换树脂辨识为环境因素,这应是一项重大环境因素;储运单位在做环境因素识

别时没有考虑储罐原油泄漏后对环境造成的潜在重大影响;对废油抹布、酸碱中

和池底泥等危险废弃物的影响评价为通常,没有从管理的角度考虑其环境影响;

对危险固体废弃物没有辨识为重大环境因素;3.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环境因素识

别不够。如工程、机动部门对设备选型方面的环境因素识别(关注)不足,检、

维修风险评价中缺乏对环境因素的识别和处置;对检、维修施工作业中相关方所

产生的危害、环境因素也未进行识别;技术部门未识别出“规划与设计过程的

环境因素,大型环保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项目无安全与环境评价;安全环保部门

在火灾预案中对灭火以后的废水、废气和废残渣排放处理、废气检测等环境因素

没有识别控制;部门岗位职责中缺乏环境方面的职责。

二、环境法律法规识别和评审存在缺陷

主要是法规识别不充分、不准确,其实用性和针对性不强。如某些单位与自

身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不相关的国际公约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

约》等识别列入法律法规清单中,综合管理部门未识别出绿化过程中,有关农药

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废气排放烟囱的单位没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进行识别、评审与传达;电气车间法律法规目录清单中未收录国家有关

氯乙联苯污染物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三、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缺少或不完善。主要反映在应急预案中缺乏事故状态

下环保问题现场处理的具体措施,对事故救援处理时的环境问题没有足够的识别

,预案措施不完整,重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还必须进1步加强。

四、现场违章排放的环境问题仍然存在。如炼油厂某车间氨油分液罐,切废

油操作时,废油切入下水井;某仪表车间的相关方装修现场刷油漆的毛刷放在水

中没有处置;污水处理厂化验室的废旧试液直排,没有作为危险废弃物控制。

五、重大环境因素控制和日常环保检查、污染控制措施及整改等相关管理不

完整。如某厂烯烃车间对装置连续半月排油含量超标采取的措施为强化检修制度

,强化检修环保意识,杜绝用水冲地,组织人员对化污地沟进行清理,但未能提

供整改的相应记录;某厂安全环保部门未能提供厂级重大环境因素运行控制检查

记录。

六、环境体系目标与现有环保目标管理未有机融合。QHSE目标指标中针对环

保问题制定的目标指标内容不全、针对性不强,有些重要的环保管理指标没有考

虑进去。

七、环保作业指导书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如某油品储运单位铁路运输

间洗车投用方案中规定隔油池油面厚度达0.5m以上,应进行抽提污油,检查现场

操作工未能准确说明操作程序要求,现场也未能提供出洗车投用方案。

八、环保监测数据有超标现象。有的单位对环保监测超标情况没有及时进行

原因分析和采取纠正预防措施。某厂化污取样口监测统计表中1—12月份,COD多

次超标,所制定的预防纠正措施作为环保技术措施隐患冶理项目上报公司仅等待

批复;某车间环保监测日报中的个别化污COD和空气悬浮物超标现象没有相应的

原因分析和处理情况的记录;某二级单位提供的非甲烷烃气体排放监测报告中监

测点不具体,没有排放高度和排放速度,也没有本地环保局确认盖章。

ISO14001:2015认证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ISO14001:2015认证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一)识别环境相关法定要求的基本架构,由国际法、基本法、专项法、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实施全面关注,提高知法守法的意识;

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有:

1)巴塞尔公约(危险废物转移,贫困地区不能成为公共垃圾场)

2)维也纳公约

3)京都协定书 (温室气体排放,全球气候异常将伤害所有国家)

4)生物多样性公约

环境保护单行法有:

1)大气污染防治法

2)水污染防治法

3)噪声污染防治法

4)固废污染防治法

5)海洋污染防治法

6)辐射污染防治法

7)环境影响防治法

8)清洁生产促进法

环境保护资源法:

1)土地法

2)矿产法

3)森林法

4)草原法

5)节能法

6)水法

环境保护相关法:

1)文物保护法

2)卫生防疫法

3)安全生产法

4)城市规划法

5)消防法

环境保护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方法标准

4)环境样品标准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1)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2)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

3)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二)对厂区的设立、工艺的明确、关键设备的适宜、资源能源的利用、污染物的产生,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能法等法定要求从源头控制,自觉依据环评批复的规定设立环保设施控制污染,并在试验运行期满后主动申报“三同时验收;

(三)依据各个防治法、污染物排放标准,达标排放,降低环境污染,自觉实施污染物控制检测;(化工厂:依环评批复设立污水站、事故容池、在线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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