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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清洁发展机制,CE标示主要步骤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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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清洁发展机制,CE标示主要步骤及使用

CDM清洁发展机制

CDM清洁发展机制

是根据《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建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它容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履行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义务。

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10月24日,中国政府已批准135个CDM项目,项目类型涉及风力发电、小水电、工业节能、垃圾填埋气发电等。这个数字到今年年底可能达到200个,保守估计到明年可增加到500个。CDM项目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的重视,许多省已经设立或将要设立CDM技术服务机构,促进中国企业与发达国家合作开发CDM项目。

企业在从CDM项目中找寻商机的同时,也应该考虑投资的风险。发达国家在承诺减排温室气体义务上的决定以及对这些义务的分配方案,都可能导致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价格的浮动,从而影响项目的收益。

中国企业正越来越多地认识到“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作用,有更多的企业开始申请这种项目。

清洁发清洁发展机制容许附件I国家在非附件I国家的领土上实施能够减少温室气体展机制(CDM)概述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CDM容许附件1缔约方与非附件1缔约方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能够被附件1缔约方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能够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可是,CDM只能作为全球减排和技术转让的手段之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减排和技术转让还必须发达国家做出更多的努力。

参与方:

排放或者通过碳封存或碳汇作用从大气中消除温室气体的项目,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即通常所说的CER。附件I国家能够利用项目产生的CER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CDM项目必须满足:(1)获得项目涉及到的所有成员国的正式批准;(2)促进项目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3) 在缓解气候转变方面产生实在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效益。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还必须是任何“无此CDM项目”条件下产生的减排量的额外部分。

参与CDM的国家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标准。所有的CDM参与成员国必须符合3个基本要求:自愿参与CDM;建立国家级,CDM主管机构;批准《京都议定书入除此之外,工业化国家还必须满足几个更严格的规定:完成《京都议定书》第3条规定的分配排放数量;建立国家级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估体系;建立国家级的CDM项目申请注册机构;提交年度清单报告;为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买卖交易建立1个账户管理系统。

符合的项目

CDM将包含如下方面的潜在项目:

1改善终端能源利用效率;

2改善供应方能源效率;

3可再生能源;

4替代燃料;

5农业(甲烷和氧化亚氮减排项目);

6工业过程(水泥生产等减排二氧化碳项目,减排氢氟碳化物、全氧化碳或六氟化硫的项目);

7碳汇项目(仅适用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

禁止附件I国家利用核能项目产生的CER来达到其减排目标。除此之外,在第1个承诺期(2008~2012年), 只容许造林和再造林项目作为碳汇项目,并且在承诺期每1年内,附件1国家用于完成他们分配排放数量的、来自碳汇项目的CER至多不超出其基准排放量的l%。碳汇项目还必须制定出更详尽的指南以确保其环境友好性。

为了使小项目能和大项目一样在CDM项目上具有竞争力,《马拉喀什协定》为小规模项目的实施建立了快速通道在一套简化的资格评审标准一15兆瓦以上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供应方或需求方年节能15吉瓦时以上的能效项目、年度排放量低于1.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且具有减排效果的其它项目。CDM执行理事会已经被赋予了一项任务:为小项目快速通道制定执行方式和工作程序,并将其提交给2002年10月在新德里召开的第八次《联合国气候转变框架公约 》成员国大会(COP 8)。

融 资:

禁止发达国家挪用官方发展援助资金用于CDM项目,用于CDM项目的资金必须是官方发展援助之外的资金。除此之外,对CDM项目产生的CER还将征收2%的收益税建立新的“适应基金”,用于协助对气候转变影响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转变的不利影响。

另一项针对CER的征税用拼补CDM的管理成本。为了引导CDM项目在发展中国家公正地分布,最不发达国家的CDM项目将免征用于适崛金和管理费用的赋税。

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负责监管CDM的实施,并对成员国大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由10个专家组成,其中5个专家分别代表5个联合国官方区域(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地区、中东欧、OECD国

家),1个专家来自小岛国组织,2个专家来自附件I国家,2个专家来自非附件I国家。执行理事会在2001年11月马拉喀什政治谈判期间召开了首次会议,这标志着CDM的正式启动。

执行理事会授权一种称之为“经营实体”的独立组织对申报的CDM项目进行审查,核实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并签署减排信用文件证明使这些减排量成为CER。执行理事会的另1个关键任务就是维持CDM活动的申请注册登记,包含签发新产生的CER、为征收的用于适应资金和管理费用的ER建立管理账户,为每1个CDM项目东道国的非附件I国家申请注册1个CER账户并予以定期管理。

项目识别和表述:

CDM项目周期的第1步是对潜在CDM项目的识别和表述。1个CDM项目必须具有真实的、可测量的、额外的减排效果。为了明确项目是否具有额外性,必须将潜在项目的排放量同1个合理的称之为基准线的参考情景的排放量相比较~项目参与者应该采用经批准的方法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基准线。这些明确基准线的方法是在《马拉喀什协定》框架下的3个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1现实的实际排放量或历史排放量;

2经济上有投资吸引力的代表性技术的排放水平;

3过去5年来类似环境申排放性能最好的20%的类似项目的平均排放水平。

CDM项目还必须有1个监测计划以收集准确的排放数据。监测计划构成了未来核实的基础,它必须具有很高的置信度以保证CDM项目的减排量以以及它项目目标确实得以实现。监测计划还应该有能力监控项目基准线以及排放量失败的风险。监测计划既可由项目开发者也可由专门机构制定。排放基准线和监测计划必须根据经批准的方法来设计。假如项目参与者偏好一种新的方法,则该方法必须经由执行理事会批准和登记。项目参与者能够自行选择项目的CER获得时限:10年;或者7年,但可能延续两次并重新确认基准线(最长21年)。

国家批准:

所有希望参与CDM的国家必须指定1个国家CDM主管机构负责评估和批准CDM项目,并作为CDM活动的联络总站。尽管国际操作规程就基准线和额外性提出了通用的指导原则,但每个发展中国家有责任明确本国的项目批准标准。项目东道国和投资者还必须准备撰写如下格式的项目设计文件:

1项目的一段描述;

2阐述基准线明确方法;

3项目时间表和CER获得期限;

4监测方法和计划;

5分排放源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6环境影响评价;

7利益相关者对项目的意见;

国家CDM主管机构必须签发的文件邮:政府自愿参与项目,并确信项目活动符合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CDM项目周期:

项目描述;基准线方法;监测方法/计划;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国家CDM主管机构;政府批准;政府确信项目符合可持续发展。

CDM项目周期如图所示有7个基本步骤:项目设计和描述;国家批准;审查登记;项目融资;监测;核实/*和签发CER。前4个步骤在项目实施以前必须完成,后3个步骤发生在项目的CER获得期间。

审查与登记 :

其次,指定的经营实体将考察项目设计文件,并经公众评议后,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作为CDM项目。这些经营实体中,有代表性的将是一些私人公司,如审计和会计事务所、有能力独立可靠地评估减排量的咨询公司和法律事务所。假如项目得到批准,经营实体会将项目设计文件上呈执行理事会以获得正式登记。

监测、核实和认证1个碳减排项目假如没有经过指定的核实程序专门测量和审计其碳排放,就不可能在国际碳排放市场上转让其碳量以获取价值。因此,一旦CDM项目进入运作阶段,项目参与者就必须准备

1个监测报告估算项目产生的CER,并提交给1个经营实体申请核实。 核实是由经营实体独立完成的,它是对监测报告上的减排量进行事后鉴定。经营实体必须查明产生的CER是否符合项目的原始批准书标明的原则和条件。通过详细的审查之后,经营实体将提出1个核实报告并对孩CDM项目产生的CER的量予以确认。 认证是对1个项目产生的经核实的减排效果的书面保证书。认证报告还包含要求签发CER的申请书。假如在15天之内,任何1个项目参与者或者3个以上执行理事会成员没有要求重新审查该项目,则执行理事会将将指令CDM登记处签发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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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标示主要步骤及使用

CE标示主要步骤及使用

1.设计产品使符合相关产品安全标准之规定建立“技术文件档案”(TechnicalConstructionFile),档案里包含了有关产品的所有资料,以备欧盟检查机构的随时检查。3.实施品质保证制度4.由认证公司执行验证或签署自我宣告符合声明(某些特定产品须由欧盟认可的公告机构验证后方可加贴CE标志)5.按要求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除产品本身,生产商还必须做些什么?生产商必须签署一份“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ofConformity),以声明其产品的符合性。这份声明必须随货物一起到达欧洲市场,否则海关不会让货物通关。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1.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465/EEC号理事会指令,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2.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公司评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公司的CE证书,作为能够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3.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公司的识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公司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公司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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