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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核准申请注册后能够分割使用吗,组合商标建议分开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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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核准申请注册后能够分割使用吗,组合商标建议分开申请注册

组合商标核准申请注册后能够分割使用吗

注册商标,组合商标核准申请注册后能够分割使用吗?

注册商标,组合商标核准申请注册后能够分割使用吗?组合商标是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其构成要素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种。

我国对组合商标采取对各构成要素进行单一审查的审查方式,即要求构成组合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元素均不与别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才能通过审查。因此,有人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既然组合商标是分割审查的,其每1个构成元素都不与别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那么,组合商标核准申请注册之后能够分割使用吗?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申请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的“改变”仅限于按占比放大或缩小商标。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不指定颜色的,核准申请注册后在使用中也能够有颜色的转变。除此以外的其他改变都是不容许的,包含改变商标要素的排序、位置、字体、分割等。假如注册商标人在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分割使用,即只使用了申请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其与《注册商标证》上核准的标志就存在明显的差异,极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1个新商标,这种使用行为不在“核准使用的范围之内”,不受法律的保护。假如注册商标人在这个新商标上标注®标记,则属于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注册商标人在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人分割使用申请注册商标,不视为该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旦申请注册商标核准申请注册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因此,原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还面临着被撤销的风险。

此外,《商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人仅有对改变后的标志重新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申请注册后才能享有改变后标志的商标专用权。

综上所述,组合商标核准申请注册后不能够分割使用,注册商标人必须改变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注册申请。

组合商标建议分开申请注册

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易于识别等优势,加之能够大大节省分开申请注册的费用,因此广受创业公司的认可与使用。可是,我国对组合商标采取各构成要素单一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商标局必须对构成组合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等要素进行逐一审查,并保证所有要素均不与别人已经申请注册或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才能通过审查。这无形之中就增加了组合商标的审核环节,延长了审核时间,并大大增大了组合商标的驳回风险。

同时,组合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也有诸多不便。在被核准申请注册后,创业公司在使用组合商标时,只能将组合商标作为1个整体标记使用,不可随意改变组合方式或单独使用各组合要素,否则组合商标将失去申请注册商标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创业公司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最好将组合商标分开申请注册,以降低商标驳回风险,规避日后可能出现的傍名牌等侵犯商标权行为,切不可因省小钱而盲目申请注册组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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