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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准备注册商标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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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准备注册商标申报资料

准备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使用

假如准备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并没有将自己的商品与商标标识连接在一起,只是购买了贴附商标权人商标标识的包装,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在北京市通州区运河化工厂与北京天朝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朝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中,天朝公司是“天朝”文字及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它与运河化工厂同为生产防冻液的企业。天朝公司一直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1998年9月,运河化工厂从为天朝公司生产外包装桶的北京市环亚塑料制品厂购买了刻有天朝公司的图形商标和“天朝”字样的防冻液外包装桶4160个。对此,运河化工厂称,其购买的4160个防冻液外包装桶是为了应急之用,现在还没有使用,仍在库房中。天朝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运河化工厂已经将自己的产品装入这些外包装桶中进行销售。1998年11月,天朝公司以运河化工厂将自己生产的防冻液装入刻有天朝公司商标的外包装桶中进行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运河化工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侵权成立。运河化工厂不服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天朝公司与运河化工厂同为生产防冻液的企业,运河化工厂明知包装桶上刻有天朝公司的商标,还大量地购买天朝公司的包装桶,说明其购买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用这种包装桶销售自己的产品,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运河化工厂已经为进1步侵犯天朝公司商标权做好了准备。因此,能够认定运河化工厂的行为侵犯了天朝公司的商标权。可是运河化工厂没有使用这种包装桶销售自己的产品,还没有给天朝公司造成损害后果。鉴于运河化工厂的行为没有给天朝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责任,并给付天朝公司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的判决主旨在于,准备将商标使用于自己商品之上的行为构成商标假冒、仿冒行为,但确有证据证明尚未进行销售等行为,则能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准备注册商标申报资料

注册商标是该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使用权的前提和条件,仅有把注册商标后,商标全才能够归商标使用人所有,才能受法律保护。那在注册商标前最关注的问题就是准备注册商标申报所需的资料有什么那下面就由北京企业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您详细解答一下准备注册商标申报所需的资料,让您对注册商标有个详细的了解,为您的注册商标保驾护航。

准备注册商标申报资料:

1.注册商标申请书;

2.委托书(假如委托代理机构的话);

3.主体证明资料(个人的身份证及个体工商户执照、公司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4.递交申报资料。须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大厅当面递交。等待商标局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时间约20个工作日(即1个月左右),如形式审查不通过必须补正或重新提交申请。

5.拿到商标受理通知即可将商标打上“TM”标识进行使用。

6.从提交申请到最终拿到注册商标证书大约必须14个月,其中递交申请后1个月左右下发受通,受理后前9个月为审查排期,后3个月为通过商标局审查后的公告期,最后是制作证书及下发大概1个月。申请人必须时刻关注在公告期内是否有别人提出异议,并根据商标局下发的异议答辩通知书提交异议答辩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7.经过以上流程,假如顺当,即可拿到注册商标证书。注册商标保护期限为10年,届满前12个月能够申请商标续展,在此续展后商标专用权期限延长10年,可反复续展延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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