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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申请注册商标前应该做什么工作,准备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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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申请注册商标前应该做什么工作,准备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使用

准备申请注册商标前应该做什么工作

要想使用1个比较满意的商标,并能取得申请注册,必须事先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构思与设计商标商标作为企业形象的代表,与企业终身相伴,正如国外一位专业人士所言,商标是“商品的脸”。因此商标的构思与设计,决不应当作为一件能够随便应付的事。商标构思与设计,也决不仅仅是随便取个名称或者设计1个图案,应当好好进行研究决策,进行仔细推敲。不少商标当事人,在商品即将上市,才想起要设计商标与申请申请注册商标,而由于时间紧迫,短期内难以构思与设计出比较理想的商标。这就要求商标当事人,尽早将商标构思与设计纳入商品生产与企业经营活动中,作为企业经营计划的一部分,早构思早设计,避免临阵磨刀,仓促行事,导致在商品投入市场后,又不得不更换商标,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并且影响正常的经营活动。二、明确商标使用的商品1.注意商品之间的相同与类似问题在注册商标上,人人都希望以最小代价,取得最大的保护。达此目的,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商标的申请注册是按类别进行的,即1个商标一类商品一份申请。采用的分类是《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协定》)。我国商标局结合我国商品使用的具体情况,编制成《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分为34个类,服务分为10类,因此,实际上,申请是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区划的类别进行。并且,商标局费用是按每类申请的具体商品的多少收取,目前,1个商标在一类商品上申请的商品在10个以内,商标局收取300元,每超过1个商品,商标局加收30元。通常不同类别能够由不同人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除少数情况外,不同类别的商品不是类似商品,可由不同的人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例如:能够在服装上申请注册“长城”商标,也能够由另一企业在计算机上申请注册“长城”商标。通常同类不同组能够由不同的人来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除少数情况外,即使同一类中,不同组别的商品大部分也不是类似商品,能够由不同的人申请注册相同的商标或者近似的商标。通常,同类同组的商品视为类似商品,即同一类别同一组的不同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只能由1个申请注册人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注意商品之间的关系一种商品,由于品种、规格等的不同,可能包含其他商品,例如“录音载体”是第9类第8组的商品,但在该组还有“录音唱片”,前者显然包含后者。再如logo_class/v/30"target="_blank"href="http://www.tmhong.com/logo_class/v/30">第29类的第5组中有“腌制蔬菜”,但在该组还有“腌制的洋葱”,前者显然包含后者。再如第29类的第4组有2个果酱,显然重复。3.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商品是否规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列商品是专门为注册商标和保护方便起见而区划的,商品的名称比较规范。尽管这些商品名称大多数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或者市场经济活动中所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然而,也有不少名称存在很大差别。同时,随着技术进步与社会发展,新产品不断涌现,也不断出现新的未反映在分类表中的商品名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不可能包含所有已知商品和可能出现的新商品。因此,假如难以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发现自己的商品或是新产品,则应当向商标局或者商标代理人咨询,或者提供产品说明书,以便于确认商品的具体类别。上述因素要求申请人在决定申请商标的商品时采取以下步骤:(1)决定商品所在类别;(2)在该类别中找寻商标使用的商品名称,假如没有发现,则考虑是否自己的商品名称不规范,能否发现规范的商品就是自己商标要使用的商品,或者自己的商品仅仅是规范的商品中的一种;(3)假如不能在分类表中发现相同的商品名称,则可用自己的名称并附上对于商品的说明,由商标局来决定商品的类别区划;(4)假如是多个商品在一类中分属不同组别则应当在每个组别中选出包含商品范围最广的商品,既在相同商品和支出相同费用的前提下,取得了最大的注册商标商品范围,又相应地扩大了商标权范围。

准备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使用

假如准备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并没有将自己的商品与商标标识连接在一起,只是购买了贴附商标权人商标标识的包装,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在北京市通州区运河化工厂与北京天朝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朝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中,天朝公司是“天朝”文字及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它与运河化工厂同为生产防冻液的企业。天朝公司一直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1998年9月,运河化工厂从为天朝公司生产外包装桶的北京市环亚塑料制品厂购买了刻有天朝公司的图形商标和“天朝”字样的防冻液外包装桶4160个。对此,运河化工厂称,其购买的4160个防冻液外包装桶是为了应急之用,现在还没有使用,仍在库房中。天朝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运河化工厂已经将自己的产品装入这些外包装桶中进行销售。1998年11月,天朝公司以运河化工厂将自己生产的防冻液装入刻有天朝公司商标的外包装桶中进行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运河化工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侵权成立。运河化工厂不服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天朝公司与运河化工厂同为生产防冻液的企业,运河化工厂明知包装桶上刻有天朝公司的商标,还大量地购买天朝公司的包装桶,说明其购买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用这种包装桶销售自己的产品,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运河化工厂已经为进1步侵犯天朝公司商标权做好了准备。因此,能够认定运河化工厂的行为侵犯了天朝公司的商标权。可是运河化工厂没有使用这种包装桶销售自己的产品,还没有给天朝公司造成损害后果。鉴于运河化工厂的行为没有给天朝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责任,并给付天朝公司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的判决主旨在于,准备将商标使用于自己商品之上的行为构成商标假冒、仿冒行为,但确有证据证明尚未进行销售等行为,则能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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