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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合同一般包含什么内容专利许可形式包含什么,专利许可谈判中的25%规则是什么过时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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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合同一般包含什么内容专利许可形式包含什么

专利许可合同一般包含什么内容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中较强的一种权利。随着我国的教育水平和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专利申报和专利使用也越来越多的进行实施。许可也就是一项专利的拥有者容许别人将其实施,当然专利许可也是要签订合同的。那么专利许可合同的内容有什么?下面我们来了解下。

企业易网_专利许可合同

一、专利许可形式包含什么?

专利权人能够将自己的专利许可别人使用并获得报酬。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日,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有很大的困难,而专利权的转让又代表着专利权的一直丧失。因此,专利权的许可就成为一种活跃的专利权行使方式。这种方式也被称为专利许可贸易或专利许可证资质贸易。

1、一般实施许可又可称为“普通实施许可”或“非独占性许可”,即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的权利,同时许可方自己仍能够在上述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并能够继续许可第三方在该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也可被称为“实施许可”或“部分独占性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同时确保不再许可第三方在已许可的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实施该项专利的权利。

3、独占实施许可又被称为“完全独占性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区和以约定的方式对所许可的专利享有独占性实施权。其别人,包含许可方自己都不得使用该专利。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能够与别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二、专利许可合同的内容有什么?

专利权转

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让与人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移交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必须是拥有或者持有专利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专利权人。对共有专利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任何共有人无权转让共有的专利权,只能转让其共有的份额。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能够作为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支付约定的价款后取得专利权,成为新的专利权人,让与人不再对该专利享有所有权。

1、前言部分

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签定合同的地点与时间;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人实施的专利技术名称;双方交易的目的;被许可实施的专利的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授权日、公然日、专利的法定有效保护期限。

2、正文部分

(1)专利技术的内容以及有关的一般技术秘密;

(2)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合同涉及的专利技术的改进,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专利实施许可证资质的种类;

(4)产品的验收与后继责任题目;

(5)专利使用费以及支付方式;

(6)专利权无效或侵权的处理方法;

(7)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以上是企业易知产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专利许可合同一般包含什么内容的知识回答,希望能协助大家。从上述内容我们知道一旦申请获得了专利权之后,那么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假如未经别人容许就使用别人专利,会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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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谈判中的25%规则是什么过时了吗

“25%规则是什么?这一规则指出,被许可方应支付其预期利润的25%的许可费,并保留预期利润的75%。在国际专利许可谈判、专利诉讼损害赔偿中,往往以其为出发点,并根据其他因素进行调整。

01、“25%规则是从哪里来的?

“25%规则的首倡者是Robert Goldscheider。他对20世纪50年代的一系列专利许可案例进行了研究,得出了25%这么1个平均值。在1959年,Goldscheider开始为总部位于费城的上市公司Philco Corporation提供专利相关咨询服务,他注意到该公司不同许可项目的每个被许可人所支付的5%许可费率与其各自的税前获利率之间存在一种模式。这些不同公司产品利润大约都是销售额的20%左右,而当时他们支付的许可费占销售额的5%,因此,在这些许可项目中,技术在产品中的价值体现就是利润的25%。而后,他将这个发现应用于他所服务的专利许可谈判中,尽管各个行业领域具体情况不同,但实践下来发现,将利润按照3:1这一分配占比进行谈判的话,由于比较符合“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基本原则,容易得到被许可方和许可方的广泛认可。之后,Goldscheider一直不断地应用这一规则,并分享给其他专业人员一同观察研究,他们对数千个真实的许可案例进行研究,发现许可费率占被许可人利润的占比的平均值是26.7%,证明了“25%规则的合理性。

1971年,Goldscheide将“25%规则以公开发表文章形式写出,从此,“25%规则成为众所周知的规则。同时他也提到,在某种程度上,类似的分配建议在以前已经被专利估价专家使用(但未被提倡推广)。例如,在1958年,法律顾问Albert S. Davis就曾提出“假如专利能有效保护被许可方,则专利权应代表专利使用的预期利润的25%。而在1938年,美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在决定合理使用费的问题上,听取了专家的证词后认为:“通常发明人的专利权对应制造商利润的一定占比,发明人有权获得‘净利润的百分之十左右,高达百分之三十的占比’,这个占比根据竞争状况而定。

02、25%只是谈判起点

“25%规则认为被许可人比专利权人的风险大(应占75%),但专利权人也有权获得回报(应占25%)。25%只是谈判起点,具体占比是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谈判明确。鉴于被许可人不可能愿意定期披露其实际利润,但专利权人必须1个客观基数来决定许可费比率,而不是依赖于被许可人财务报表中的利润数据,因此通常会将换算为以销售额作为基数。例如,若被许可人的产品预期利润率是12%,按照“25%规则,则许可费占比是销售额的3%。

03、“25%规则在美国专利诉讼中的价值——止于2011年

“25%规则一直被视为专业准则,被广泛应用到专利谈判、诉讼中。直到2011年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Uniloc与Microsoft诉讼官司中指出“This court now holds as a matter of Federal Circuit law that the 25perCEnt rule of thumb is a fundamentallyflawed tool for determining a baseline royalty rate in a hypotheticalnegotiation.,其核心结论就是认定“25%经验法则是1个根本上有缺陷的工具。

业界曾对此进行过大辩论。例如始终坚持推广、捍卫“25%规则将近五十年时间的Goldscheide马上撰文提出,“25%规则不是“rule ofthumb(经验规则)而是“classic rule(经典规则)。前者是粗糙的,而后者是有专业意义的。Goldscheide认为法院犯了错误,贬低了“25%规则的专业性。(编者注:“rule of thumb这条俚语是指成人拇指第一关节的长度大概是1英寸长,身边没有尺子的情况下大家习惯用拇指来量长度,经验之说有一定用处,但也有缺陷、有误差。)

另一方面,此案也得到许多的支持者。有人提出“25%规则的根本问题是它与专利技术的价值和双方的相对讨价还价能力无关。在任何特定情况下,使用规则来达到正确的合理使用费的结果是不可能的,“就像1个坏了的时钟,一天两次准确,25%条规则只能是偶然的。

不管怎样辩论怎样进行,“25%规则在诉讼领域自2011年起不再具有太大应用价值。由于此案之后,美法院将不再接受在明确专利侵权损害方面过于简单化和有缺陷的捷径。

04、“25%规则在专利许可谈判方面仍有极大参考价值

尽管在诉讼领域不再具有太大价值,但“25%规则对于专利许可谈判、许可费定价还是具有很大的意义(这也是它的初衷)。有了它作为起点,双方再根据许可内容、合作方式、市场情况去探讨怎样公平地明确利润分配率,会显得相对容易一些。

“25%规则只是谈判起点。要从复杂的技术-产品-市场关系中,计算出专利权对于产品利润的实际贡献是一件很难得事情。我们以Jonathan Putnam绘制的图表为例进行探讨。

首先,理想状态下,产品因单一技术而制造、销售。这种情况下,我们很容易能算出利润。

然而,实际上大部分产品并不是因单一技术(单一专利许可)而进行制造、销售,我们要区分出跟这项专利许可内容相关应用(功能)的利润大小,才能对它应用“25%规则。

继续细化下去,每1个顾客(对应销售数量)的兴趣点不同,或许许多顾客购买了这类产品、但选择的是不包含该专利对应的功能的型号,或者购买包含这个功能的型号、但从未去使用(或激活)这个功能。这就意味在,在销售数量在也要进行拆分。

具体情况会更加复杂,然而“25%规则也好、各种经济/财务模型也好,实际上都只是谈判的工具。正如上一期所说的,专利价值取决于市场认可,在这一点被许可方所掌握的信息,要比许可方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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