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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有什么,专利许可的原则专利许可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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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有什么,专利许可的原则专利许可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专利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专利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对于专利的管理都是行政部门来进行的,行政部门管理相应的专利就是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依据的,仅有在相应的专利法容许当中才是能够进行的。下面就让企业易专利小编为大家带来专利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有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专利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一)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专利工作。这里讲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本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三定”方案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管理全国专利工作的职责主要包含:拟订有关专利权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中国专利局承担),对符合本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依法授予专利权;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处理当事人有关专利事务的复审请求;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依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负责专利工作的国际合作事宜;组织制定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组织、推动专利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等。

(二)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这里讲的省级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能够是本级政府所设的专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如专利局或知识产权厅(局),也能够是本级政府明确的其他负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如科技主管部门等。具体由哪个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明确。按照本法的规定,省级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的职责,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法查处假冒专利的行为,以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专利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地方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三)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专利强制许可相关工作。制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四)负责知识产权的审查申请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实施注册商标、专利审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负责商标、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和无效等行政裁决。拟订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六)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

1、进1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缩短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时间,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2、进1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

3、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球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专利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4、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注册商标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2、与商务部的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商务部负责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机制及国内立场的协调等工作。

3、与国家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三、专利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行,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政策研究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承担发布重要政务信息工作。

(二)条法司。协调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拟订、修改及有关知识产权对外谈判的方案。提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政策和授权确权判断标准,组织实施申请、受理、授权等工作。组织普法宣传工作。

(三)战略发展规划司。拟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全国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和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审查、申请注册、登记计划。承担部门预决算和局直属单位财务、资产、基建计划等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

(四)知识产权保护司。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承担商标评审、专利复审和无效等行政裁决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承担指导地方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

(五)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承担专利强制许可、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拟订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的政策。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六)公共服务司。组织实施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加工标准制定相关工作,推动信息服务的便利化、集约化、高效化。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研究分析和发布知识产权申请、授权、申请注册、登记等信息工作。

(七)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承办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承担相关对外谈判工作。承办相关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承办涉及港澳台的相关事项。

(八)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薪水和教育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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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的原则专利许可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专利许可的原则专利许可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在申请专利的情况下,作为申请人是依法享有专利权的,假如想要使用别人的专利,是必须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的,专利权人是必须出具书面的专利许可证资质书的,那么,专利许可的原则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企业易网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专利许可的原则

专利许可的原则如下:

1、形式法定原则;

2、单一性原则;

3、先申请原则;

4、优先权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据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能够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能够享有优先权。

专利许可的原则

二、专利许可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当事人能够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手续。

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双方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4、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标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5、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备案日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变更、注销以及撤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相应登记和公告。

《专利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别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容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三、什么情况下专利许可备案不予通过

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1、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2、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4、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5、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6、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7、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8、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9、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10、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11、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

以上是企业易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专利许可的原则的内容,在进行专利许可的情况下是必须遵守相关的原则的,专利许可必须遵守形式法定原则、单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以及优先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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