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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种类,专利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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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种类,专利权主体

专利权种类

专利权种类中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包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巴黎公约所规定的专利,仅指发明专利。1.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发明能够是产品,也能够是方法,还能够是与二者密切相关的用途发明。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含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能够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科技成果,它能够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的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发明专利保护20年。在此以前是15年,由于美国的压力,延至20年。欧美国家针对药品研发和审批漫长的特点,为补偿专利持有者在药品研发和等候审批过程所失去的时间,采取不同的方式对药品专利保护期进行延长。我国药品专利在技术竞争中不占强势地位,因此暂不延长专利保护期限。2.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1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通过特定的结构达到某种功能的产品发明,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关系到人的健康和安全,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由于实用新型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防止一些未经过严格科学试验或测试、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医疗器具借专利的名义对公众产生误导。实用新型是对发明专利制度的一种补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属于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能够称为“小发明”,有的国家称为“小专利”“实用证书”“实用新型证书”。中国、德国、巴西、意大利、日本、波兰、葡萄牙、法国、西班牙、芬兰、奥地利、俄罗斯、韩国、菲律宾、乌拉圭等20多个国家有实用新型专利,其他国家一般称其为“实用新型”或“实用新型证书”,以示与发明专利的不同。尽管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许多国家不被重视,但实用新型专利具有确权时对创造性的高度要求远远低于发明专利、维权时能够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等优点,简单的技术仍然能够赢得市场空间和应有的利润,对于商品的改进和市场竞争有着积极的作用,正是依靠这些小发明推进了产品迅速更新,日本崛起了松下、东芝、三菱等一批驰名世界的大企业。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10年。3.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不涉及技术内容。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必须应用于某一具体的产品之上,而这种产品必须是指有独立用途的制成品,是能用工业方法(包含手工业方法)大量复制生产的,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否则,这种创作就属于艺术的范畴,由著作权法保护。如一张普通白纸上画1个图案,不能说是外观设计,可是做装饰用的壁纸上的花纹图案则是外观设计;1个雕塑品不是外观设计,可是首饰上的雕刻则是外观设计;花布用著作权保护,而服装款式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尽管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都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假如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能够节省资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尽管我国外观设计申请量很大,占到全球总申请量的70%,但工业设计水平不高,申请结构很不合理,包装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较大。为了抑制创造性不强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法修订中大幅度提高了外观设计授权条件,新增的一条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是“简单的标识”,旨在引导企业投身于真正的发明创造,压缩外观设计泡沫。假如原来外观设计的高度为5,新法的要求为25以上,这样就打压了60%~70%的外观设计,有利于引导和促进我国工业设计水平的提高。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10年。4.三种专利的比较发明专利保护范围最广,包含用途和方法;实用新型创造性要求相对较低(相当于发明专利的25%),并且不保护用途和方法,其保护的对象是人造的、肉眼可见的、有一定硬度的、固定形状的;外观设计不保护性能,只保护美学设计。国际上的“patent”多指发明专利,有的也包含实用新型专利。国际上外观设计与专利并列,单独立法予以保护,其国际申请能够通过“海牙体系”提交。2012年瑞士Swatch成为海牙体系最多的申请者,其次分别为德国戴姆勒、荷兰飞利浦、美国宝洁、德国奥迪。2013年通过海牙体系申请的前三位国家分别是瑞士、德国和意大利,瑞士的Swatch申请量仍然排名第一。5.必须保密的发明创造从国际上看,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关系到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主要有以下两种做法:一是将发明创造保密,在解密前不授予专利权,由国家对发明人付给补偿,由国防部门进行开发利用,如英国、法国、加拿大、希腊等国;另一种是将发明创造申请保密专利,授权后不公布,如美国、中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挪威、土耳其等国。我国的保密专利分为涉及国防利益的保密专利和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专利。前者一般称之为国防保密专利或国防专利,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和审查;后者称之为普通保密专利或一般保密专利,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而非受理、审查一般专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由于保密专利申请被授权时不公布其发明人、发明名称及具体技术方案等(只公布专利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别人进行仿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申请人假如希望其发明创造能够推广应用,就不宜申请保密专利。保密专利不是无期限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能够提出解密请求,经审查认为失去保密价值的,予以解密。我国每两年对保密专利进行一次复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经原认为必须保密的部门同意后,做出解密决定,予以解密。解密之后的专利将在专利公报的解密栏中予以公告,同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并在剩余的保护期限内按一般专利管理。保密的专利申请或者授权专利保密期间内,不得就有关发明向国外申请专利。

专利权主体

专利权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人。一、概述1.发明人发明人包含发明人和设计人。发明人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创造人,设计人指外观设计的完成人。这里的“人”均指自然人。发明人(即发明人和设计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发明人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管理工作或是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2)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仅仅提出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未对怎样解决该问题提出具体技术意见的,或者单纯从事辅助工作的人都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是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但不可能作为发明人。发明人享有在有关专利文件上标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属于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在内容上仅有财产权,没有人身权,这一点不同于著作权。发明人能否申请并取得专利,还取决于其作出的发明创造与其职务的关系。仅有发明人在其职权以外,完全依靠自身能力和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利才属于发明人。我国《专利法》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2.申请人申请人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发明人与申请人通常应为一人,可是,现实中存在着发明人与申请人不是一人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1)合法受让人从发明人处取得专利申请权。(2)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以外的其别人。这种情况主要是在职务发明创造上。3.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即享有专利权的人。专利权人与专利权申请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专利申请人未必就能够成为专利权人,由于一项技术申请专利后未必都能获得批准;专利权人也未必都曾是专利申请人,由于专利权是能够通过转让或继承获得的。二、发明人及发明人的单位我国《专利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规定了职务发明以及权利归属。1.职务发明的概念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它包含:(1)发明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它是指:①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发明人在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些任务多属于临时性、短期内能完成的工作;③发明人在退职、退休或者调离工作后1年内所做出的,与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2)发明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资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假如发明人使用了单位的设备、零部件或者原资料已经按事先约定支付了使用费的,该发明创造不应作为职务创造。此外,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3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在此种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应视为职务发明创造。2.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所在的单位。此外,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3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之间能够订立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发明人身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发明人身权是指发明人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及有关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根据《专利法》第16条规定,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3.委托发明委托发明是指以合同方式委托别人完成的发明创造。这类发明的权利归属,采用了合同优先的原则。假如合同约定不明或未作约定的,则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受托人,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三、合法受让人合法受让人是指依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民法上的财产权,能够转让,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能够继承。专利权经合法受让后,受让人就成为专利权的主体。可是发明人身份权永远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在法律上又能够区划为专利申请提出前的转让和专利申请提出后的转让。专利申请提出前的转让属于普通的民事权益转让。假如有第三人独立完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且抢先提出了专利申请,受让人仅仅凭转让合同是无法与之对抗的。专利申请提出后的转让,被转让的权利具有排斥申请日后的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后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应当将转让合同报专利局登记,经专利局公告后转让才能生效。这是由于专利申请一经批准专利权即产生,因此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代表着将获得专利权的资格让与别人。专利权的继承也必须向专利局提出变更申请人的要求。对未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的继承,属一般的继承,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先提出的专利申请。对已经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的继承,也应当报专利局登记、公告。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双方能够签订合同或协议对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作出约定。按照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单位或个人,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即可成为专利权的主体。四、外国人我国《专利法》中所称外国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对于外国人的专利权主体地位,各国都予以毫无疑问。《巴黎公约》也规定,容许外国人在本国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可是对于什么外国人能够申请专利,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各国的规定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无条件地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另一类是在互惠的基础上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如日本、法国、意大利等。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巴黎公约》,只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之一的外国人,便能够在中国申请专利。(1)其所属国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2)其所属国与我国有专利保护的双边协议;(3)其所属国对我国国民的专利申请予以保护;(4)该外国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这类外国人在专利法上享有与中国公民或法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前三种情形中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时必须遵照《专利法》的特别规定,即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五、明确相同发明创造专利权主体的原则1.先发明原则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先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的原则。可是,这一原则的具体操作有许多不便:(1)以先发明原则明确发明人非常困难,经济成本较高;(2)先发明原则不利于促使技术早日公开,由于发明人在后的申请并不影响其获得专利权。由于发明人不及时申请专利,可能导致科技成果不能早日公开,并且可能导致重复开发,浪费社会财富等;(3)先发明原则会导致已经取得的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种情况直接威胁交易的安全,不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和使用。2.先申请原则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先申请人的原则。先申请原则克服了先发明原则的许多弊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实行先申请原则。我国也实行先申请原则。采用先申请原则关键在于判断申请时间的先后。判断时间先后的标准有两种:一种以申请日为判断标准;另一种以申请时刻为标准。我国采用第一种标准。假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在同日报出申请时,通行的做法是协商制。即申请人在接到专利局通知后自行协商解决;假如达不成协议,专利局将驳回各方申请。我国专利法尽管未明确规定采用此原则,但实际上是采用这种方式以促成申请人之间达成协议。3.优先权原则———先申请原则的例外优先权原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巴黎公约》,它是指申请人在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能够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提出优先权请求的人只能是首次申请的申请人或是优先权的继受人。(2)首次申请与后续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一样。(3)首次专利权申请的日期必须是明确的。(4)必须在优先权期内提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期为12个月,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为6个月。当1个申请包含多项优先权时,其优先权期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许多国家建立了本国优先权制度。它是指在本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就同一主题再次向本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的,能够在优先权期内享有优先权。它能够使本国人在提出申请专利后就改进的方案的专利申请享有优先权,也有利于本国人实现专利的不同种类的转换。我国规定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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